司法考试《物权法》考点精析(十)
发布日期:2010-03-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考点说明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
二、理论分析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内容和效力都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其具体内容包括:
(1)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
(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三、例题解析
[例题]甲对乙负有50万元的债务,甲所提供的下列担保方式中哪些是合法有效的?( )
A.甲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不转移占有质押给乙
B.甲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
C.甲的朋友丙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担保甲债务的履行
D.甲乙约定若甲到时不能清偿债务,则甲的房屋归乙所有
[答案]B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担保物权的法定种类,鉴于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不能自行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否则无效。物权法定主义是相对于放任主义而言的,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按照物权法定主义的要求:第一,物权的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第二,物权的内容法定,不得创立于法律规定内容不同的物权。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其行为一般不发生物权效力。
在本案中,B、C两项属于法律规定的抵押权,并且其内容也符合法律的规定。而A则创设了一个法律没有规定的新的担保物权种类,因为依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质权的设定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如果不转移占有,即使名为质权,也是不允许的。D项属于流质条款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注意]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这一点和债权是完全不同的。债权奉行的是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法律往往并不限制合同的种类和内容,允许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合同的内容,承认并保障其效力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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