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发布日期:2010-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概念。
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各自所有或者占有的土地、房屋、道路、水源、沟渠、管道等不动产在使用、收益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应当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内容。
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权。相邻权体现了对其他所有人、占有人的限制。有时,相邻的各方都有相邻权,比如甲乙的房屋互相滴水,给对方造成损害,双方就都可以主张相邻权。
相邻关系中的义务人,负有注意避免损害相邻不动产的义务。
(二)相邻关系的特征
1.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不动产接壤或在利用上有直接关系)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之间。
9—10 张某、李某、王某是贵州某山区的农民,张某耕种的土地在山头、李某耕种的土地在山腰,王某耕种的土地在山脚。张某堵住了自然流水,使王某的稻田缺水,王某能否主张相邻权?
——张某耕种的土地虽然与王某耕种的土地不相接,但是二者发生相邻关系。王某可以主张相邻权。
2.相邻权是自己权利的扩展,是对他人权利的限制。
9—11 张某盖房3米高,李某为了压住张某,盖房3.2米高。李某房屋屋顶的雨水,直接冲刷在张某的土墙上,张某可以主张相邻权。
——张某的相邻权,是其房屋所有权的扩展,是对李某所有权的限制。
9—12 学生提问:有时会考到地役权,请问:相邻权与地役权有什么区别?
——(1)相邻权是所有权(自物权)的扩张;地役权是对他人土地的利用权,是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役”是使用的意思。(2)相邻权是禁止侵害的权利(消极地禁止);地役权是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积极地利用)。(3)在自己的地界上行事,影响他人的利益,是(侵犯)相邻权的问题;在他人的地界上行事,实现自己的权利,是(行使)地役权的问题。(4)相邻权不必约定;地役权需要约定。
9—13 设按照规划,10层的高楼要相距50米远,当甲盖的楼相距乙的楼只有40米远的时候,乙就可以主张相邻权。当甲在距50米处建房,乙就没有相邻权。但是乙可以与甲协商,让甲在70米外建房,以免影响乙的采光和眺望。甲、乙之间约定的权利,不是相邻权,而是地役权,即对他人土地的利用。办理地役权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设定地役权,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三)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物权法》第85条)。此条的重点在于“当地习惯”。例如,城市房屋的间隔小一些,农村房屋间隔要大一些,因此处理房檐流水等方面的习惯有很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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