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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制度

发布日期:2010-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监护人比较

  

 
未成年人(包括患精神病的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
一般监护人(按顺序)
首先是父母,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单位监护人
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单位监护人不分顺序,按有利原则。
精神病人被宣告为无限能力人的申请和撤销,都要通过法院,未成年人则不用,参看民诉笔记。

 (二)指定监护人(在法定监护人中指定)

有关组织指定→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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