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事法辅导:诉讼时效的中断
发布日期:2010-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
(1) 提起诉讼。所谓提起诉讼是指民事诉讼,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或申请破产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及向行政机关提出解决权益纠纷的请求行为,均应发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但是,如果权利人起诉后又自动撤诉的,自然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此外,因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被人民法院通知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的,或者权利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诉讼时效不能中断。关于起诉从何时中断时效,应以诉状交于法院为时间界限。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的,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从向上述机关提交文件时起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被追加为诉讼当事人,从参加诉讼时起诉讼时效中断。
(2) 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这里专指诉讼外的请求,不包括诉讼上的请求。权利人除向义务人直接提出请求外,向债务人的担保人、代理人或财产管理人主张权利的,也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
(3)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方法除了书面或能够证明的口头方式之外,债务人向债权人要求延期给付、对债务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等,都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现方式。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可分为:(1) 对时效力。这是使中断事由发生前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2) 对人效力。在多数人之债中,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起诉的,对其他债务人发生同样的效力。但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起诉的,对其他债权人不发生起诉的效力。
当事人提起诉讼以后,申请撤诉、无故不到庭,或者驳回起诉,是否发生中断之效力。对此,存在争议。一般认为,申请撤诉不发生中断之效力,无故不到庭视为撤诉,也不应发生中断之效力。驳回起诉表明不符合起诉之要件,也应不发生中断之效力。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为诉讼时效中断,在诉讼时效经过以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不为诉讼时效之中断,而为新债的产生,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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