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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致人受伤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日期:2010-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1岁男孩甲在楼道里推挤老人乙,致使乙摔倒受伤。请问:对于乙所受的伤,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本案中,11岁的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在楼道中推挤乙,造成乙受伤,甲的监护人(一般为父母)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甲有财产,则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再由其监护人承担;如果甲没有财产,则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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