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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债权制度基本理论

发布日期:2010-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附随义务、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关系

  主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构成双务合同中的对待给付;违反它债权人可解除合同

  附随义务:随债的关系发展而形成;不构成对待给付;违法它债权人不得解除合同

  从给付义务:能独立诉请履行的为从给付义务,不能独立诉请履行的为附随义务

  合同的重要学理分类

  (一)有偿、无偿合同

  无偿合同:赠与,借用,保证

  推定无偿:委托,保管,自然人借贷(有息借贷为单务、有偿合同)

  (二)诺成、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动产质押,定金,借用,自然人借贷,保管

  注意: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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