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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之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发布日期:2010-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通

  106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30,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31,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132,当事人对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知识点

  1,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两人以上,有共同过错(故意或过失),造成同一损害结果

  平行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教唆,帮助无行为能力人者,单独承担侵权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者,构成共同侵权(连带,并承担主要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

  均实施了危险行为/主观共同过错/一个危害后果/理论上可以推定某一人行为所致,但客观上不能准确判断实际加害人

  共同危险行为一旦构成,成立共同侵权,由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与“事先无通谋的数人行为”的区别

  分别实施不同的过错行为,共同作用导致了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构成共同侵权,由侵权人各自承担责任

  3,混合过错,依各自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4,公平责任:

  ——对方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

  ——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避险人并无行为不当的

  ——一方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中受损的

  见义勇为行为,由一般侵权人承担责任,无侵害人或无力补偿时,收益人予以适当补偿(法定义务)

  子法条

  109,因防止,制止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收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民通意见

  142为维持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155.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156.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157.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148.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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