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之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发布日期:2010-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法通则
20,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时间从战争结束日起计算
23,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
167,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厉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168,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相关法理:
宣告失踪是对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饿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旨在解决因失踪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属于非诉的特别程序
知识点:
1,宣告失踪
条件:失踪事实+持续满两年
下落不明的次日起算/意外事故发生之日/战争结束之日
程序:利害关系人申请:近亲属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者
无先后顺序
受理与宣告: 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公告期三个月
效力:指定财产代管人,近亲属,亲友,无先后顺序,按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
无能力/不宜
代管人可从失踪人的财产中为必要支付,支付失踪人所欠债务,税款,也可向失踪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
直接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
怠于履行职责或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2,宣告死亡:下落不明四年/意外事故两年/意外事故证明不能生存
程序:同宣告失踪,但申请人有先后顺序之分(在前者不申请,在后不得申请)
公告,一年,证明不能生存的三个月
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中已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以该确定为准
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中未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以判决本身宣告之日为其死亡日期
效力: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个人合法财产变成遗产开始继承
(以自然事实状态为准)
死亡宣告被撤消的效力
配偶尚未再婚的,自行恢复/已再婚的不得自行恢复
子女被依法收养的,不得主张无效,但经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例外
继承财产返还原物,无孳息要求
原物不存在 的适当补偿(非相应补偿)
被第三人合法(不要求有偿)取得的,无返还义务
此时原继承取得者应付返还原物(种类)或适当补偿(特定)义务
3,关系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不得宣告死亡(不告不理)
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应宣告死亡
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宣告死亡
子法条
21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25,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适当给予补偿
民通意见
25,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消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28,宣告 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9,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厉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 同意宣告死亡,应当宣告死亡
30,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通21规定的带观人,或者他们无能力做代官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作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3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3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其相抵触的,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37,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字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法院撤消,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38,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消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9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40,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请求其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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