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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之民法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10-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
  价值--宪法价值--宪法原则--民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原则)
                                     |-公平原则

  【重点法条】:《民法通则》

  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8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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