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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堂笔记》精选之诉讼时效

发布日期:2010-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一)时效与诉讼时效

  1.时效。时效是因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时间上的效力。时间是一种事实状态,由于法律的规定,时间具有了法律意义。时效是一种法律事实。法律对时效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

  7—1 甲借给乙2万元,约定:若乙到期不偿还,甲必须在3个月内起诉。丙欠丁3万元,戊替丙偿还,但与丙约定,丙不得起诉戊。请问:上述约定是否有效?

  ——无效。(1)甲与乙的约定违反了强行性规定。(2)丙与戊的约定剥夺了丙的诉权。

  2.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就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通俗地说,诉讼时效是一种产生法律后果的时间。

  诉讼时效中的“时”,不是时间点,是时间的长度,可以称为时间段,是可以中断、中止的时间段。

  诉讼时效是权利消灭的一种法定原因。在我国,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

  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请求权有:

  (1)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均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合同履行请求权、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均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被他人侵害时,以请求恢复物权圆满状态为目的的请求权。

  从法理上看,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所有权确认请求权不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权源,物权因为是状态(静态)权,其本身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7—2 甲方将一批货物交给乙方保管。提取货物的期限已经超过两年,请问:返还货物是否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返还货物是主张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3)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人为权利主体,为维护人身利益,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人身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离婚、解除收养关系、对子女的探望等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与身份有关的财产请求权,如赡养费的各期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7—3下列哪些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A.所有权B.形成权

  C.抗辩权D.人身权

  ——答案:ABCD。 所有权的本身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所有权是永久权。形成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限制请求权,不限制对抗权。人身权按其性质不能受时间的限制。

  3.诉讼时效的意义。一般认为,诉讼时效制度对于稳定经济秩序、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以及便于法院审理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是一种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诉讼时效是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诉讼时效结束,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只是消灭胜诉权。

  3.诉讼时效属于强行性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来改变它。

  《诉讼时效规定》第2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7—4(2008延/三/3)2000年4月,甲得知乙出版社非法出版发行甲的小说,但未予理会。由于乙一直未停止上述侵权行为,甲遂于2003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B.法院应当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C.法院应当判决乙停止侵害行为

  D.本案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

  ———答案:C。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应当受理,被告可能不行使“诉讼时效已经超过的抗辩”。排除A。责令停止侵害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排除B。侵权行为在继续,当然要判决停止侵害行为,否则法院就成吃干饭的了。选择C。侵害著作权的赔偿,适用二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排除D。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除斥期间是权利预定存续(实体权利存废)的期间,因而又称为预定期间。除斥期间是“学名”,立法上并未采用。

  关于实体权利的存废,如:

  (1)撤销权经过除斥期间消灭。

  (2)解除权经过除斥期间消灭(如《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5条)。

  (3)追认权经过除斥期间消灭。

  (4)提存财产受领权经过除斥期间消灭。

  (5)其他。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为了结束某些法律关系不确定的状态,但是二者又有很大区别:

  (1)立法的意图不同。诉讼时效是为了维护新的事实状态(新的法律关系);除斥期间是为了维护原有的法律关系。超过诉讼时效后,胜诉权消灭了,诉讼时效维护了这个状态。一份可撤销的合同经过1年的除斥期间未被撤销,该合同有效的状态就被维持下来了。

  (2)消灭的权利不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客体不同。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诉讼时效限制请求权);除斥期间的客体为形成权(除斥期间限制形成权)。以债权为例,诉讼时效完成后,当事人的债权不消灭。但是,当事人的债权丧失了强制执行力,成为不完全债权。为了体现这一点,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完成后,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权人丧失胜诉权,说明债务人依法具有时效利益。时效利益可以主张,也可以抛弃。

  除斥期间届满后,当事人的权利消灭,这种权利的消灭,是指形成权的消灭。形成权是依照一方的意志就可以形成的权利,因此需要除斥期间的限制。当事人的权利消灭,并不存在抛弃利益的问题。

  正因为消灭的权利不同,请求权罹于诉讼时效时,若权利人主张请求权,义务人得主张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的抗辩,诉讼时效非经义务人援用,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作为裁判的依据;而除斥期间经过时,当事人权利的本体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法院亦应依照职权进行裁判。

  (3)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时起算,即自当事人可行使请求权时开始计算(20年的诉讼时效除外),即诉讼时效的起算标准是主观标准《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这是一种客观标准。。除斥期间的起算,既有客观标准,也有主观标准。所谓客观标准,是从一定的事实发生时起计算的标准;所谓主观标准,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时开始计算。

  (4)时间的变化(弹性)不同。除斥期间是预定权利存续的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问题。诉讼时效则可中止、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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