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条例引出2010司法考试命题热点
发布日期:2010-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每年都会注重对当年热点问题的考查。12月16日参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北大5名法学学者举行座谈会,研讨拆迁制度修改的有关问题,学者建议废除《拆迁条例》出台《征收条例》。近年来房子问题已经成为国民讨论最多的话题。城市在发展的过程不可避免会涉及到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问题,新的住宅小区、工业园区、科技区的建设和发展,是惠及国家和人民的好事。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暴力拆迁、违法拆迁的事件层出不穷,使拆迁这个词蒙上了阴影。
从司法考试出题的角度来看,这一热点多以论述题出现,涉及角度有如下几种:
第一:和谐社会构建。我国《宪法》13条第1款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是法律在第3款也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试行政收或正用并给予补偿。现实生活中很多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事件都是借助“公共利益”之名,在冠冕堂皇的借口下侵犯人们的权益。司法考试可以从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和和谐社会的构建角度进行考试,如何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和谐的容纳,如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保护公民基本人权,达到社会的稳定和谐等。宪法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权、约束公权。宪法通过确认政府权力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方式,给政府的统治与管理发放许可证,在许可证上载明了政府的责任,行使权力的方式、方法和程序。
第二:行政法基本原则。政府在拆迁事件中应当做到诚实守信。回顾拆迁案件,很多事件都是政府的不作为,导致了很多拆迁惨案的发生。在司法考试中,可能会涉及到行政法的相关内容。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规都可能涉及到。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权力是来源于人民,严格的按照体现民意的法律法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是其职责所在,而且守信践诺则是其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必然要求。
第三:司法制度对案件的救济。“有权利必有救济”,强制拆迁有些时候是对法院裁判的执行,但是强制拆迁也应遵循文明拆迁的规则。在这个过程中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时要有一个好的救济方式。这就涉及到诉讼法中的相关内容。
司法考试考查角度要多加注意,另外还有一点拆迁这个案件可以涉及到众多法条,可考性大,2010年参加考试的同学应当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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