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DNA鉴定
一、美国的国家DNA数据库
1998年联邦政府建立了国家DNA数据库,旨在通过识别并抓获累犯从而大幅度减少强奸和其他罪犯。一些州也扩大了州DNA数据库。直到1999年,43个州包括联邦政府都拥有了DNA数据库。但是从2002年10月起,至少有12个曾下令建立数据库的州不再从某些罪犯身上提取DNA,因为这个程序花费昂贵且易产生法律问题。目前,整个国家个数据库中几乎有120万名罪犯的DNA图谱,但是这些图谱并未得到充分利用,在解决强奸和谋杀案中尤其如此。
二、DNA鉴定的法律问题
DNA已经成为美国司法系统的常见证据,2002年10月,DNA鉴定纠正了10起错判为死刑的谋杀案,证明了轻微刑事案件中100多人的清白,并且帮助警方查清了上千起疑难案件。尽管DNA鉴定作为庭审证据的合法性已被承认,但是产生了其他的法律问题。例如,2002年1月,美国第四巡回上诉法院中一个由三个法官组成的审判组认为被控为重罪的罪犯在定罪后不具有宪法授予的进行DNA鉴定的权利,尽管这样的鉴定可能证实重罪犯的清白。与此同时,德克萨斯州的刑事上诉法院规定,根据州法律,如果案件不具备由州政府付费进行鉴定的资格,那么地方法官没有权力命令为犯人进行DNA鉴定。于是DNA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一直困扰着法院。在广为人知的O.J.Simpson 案件的审判,它受到了详细地审视和质疑,这次审判没有增加公众对DNA鉴定的可靠性的信任。
三、DNA鉴定的技术标准
DNA鉴定被一些人称为形式证据中的黄金准则,大家一致同意其科学基础牢不可破、无懈可击。如果操作规范,那么鉴定是可靠的,其结果在法庭上可被采纳。除同卵双胎以外,每个人的DNA独一无二,DNA相似的几率无穷小,这一说法基本上为大众所接受。然而,法律上争论的中心主要围绕着鉴定者的技术能力以及他们鉴定的有效性。1992年4月,国家科学院一个研究组的主席通过对DNA鉴定的调查,建议DNA分析实验室应到提高鉴定技术操作的标准。研究小组承认,操作正确时,DNA鉴定对破获刑事案件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它同时呼吁坚持非常严格的标准以确保“刑事实验人员进行正确的操作,得出准确的结论。这进一步要求科学家为其可采用性制定具体标准。法官和陪审员的任务不是根据复杂的数据来分析确定实验室得出的结论是否可靠。
DNA技术近年来得到长足发展。就在几年前,DNA鉴定还需要含有高质量DNA的较大的样本,而且鉴定需要持续好几周。而如今,正像《联邦调查局执法公告》所称。“联邦调查局的科学家可以从邮票北面的唾液、发丝甚至烟蒂中抽取DNA数据”。尽管DNA鉴定结论已经形成了有力的证据,但是陪审员仍可随意忽略它,就像他们对待其他种类的证据一样。DNA鉴定所能做到的是确立了错误匹配的可能性极低,而它做不到的是“建立特定嫌疑人和特定证据之间的绝对联系”。
四、DNA鉴定的前景
从20世纪80年代第一次引起警方关注以来,DNA鉴定已经经历了相当漫长的过程。鉴定的花费不断降低,现在一起复杂杀人案的鉴定费用是10000美元,一起典型强奸案的是500美元。联邦政府正在关注一个新的项目,力图改善国家和地方刑侦实验室,努力使国家DNA匹配系统更方便警察和检察官使用。FBI也开始扩充DNA计算机系统的存储量,从目前的150万个DNA图谱增加到5000万个,并将系统中所有的记录保存于中央网站。
DNA鉴定对于国家和错误起诉、定罪的人来说都是一个寻找司法正义的有效工具。正像一位专家所指出的:“可以想象这一天终将到来,那是犯罪分子必须用塑料袋包裹全身才能避免在现场留下任何DNA的蛛丝马迹。”未来几年,DNA鉴定的效率会不断提高而且运用越来越广泛。
作者: 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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