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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违宪巡回法庭”之创想

发布日期:2009-11-1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众所周知在中国关于宪法的司法化或司法审查的问题一直是一场持久战,中国的权利机构仍然不见有任何除了感动之外的实际运动。即使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律工作委员会(法工委)下设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其负责专门处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法律规范的违法与违宪问题,但却没有显现应有的实际功效。由此可见由中央某一机构/机关分离或分立出一个相应的具有违宪、违法审查功能的机构是极其困难的,至少其需要的时间比我们想象的长的多。因而,这种自上而下的改革是不易被现有的意识形态所接受的。
 
  但是从上面法工委的这一举动可以看出,其从民族大意与经济发展上也同样感知到法制变革的趋势性。基于这样一种考虑,笔者有一个建立“违宪巡回法庭”的大胆设想。其基本结构与功能如下:
 
  审判员组成:由最高人民法院派法官3-9人组成合议庭。
 
  立案法院:由基层、中级、高级法院立案后直报至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方式:公开审理。法官的合理的有说服力的判决须向社会公开,使任何公民可查阅之。对于根据宪法、法律不得公开的个案也须向法学家公开之,以便研究之用。
 
  审级:一审终审。
 
  职能:主要是对违宪的事后审查,次要是对违法的事后审查。
 
  基本原则:就近审判。
 
  监察:最高检察院。
 
  这样设想主要基于以下目的:
 
  1、为中国宪法学的发展提供初级的素材,防止我国的宪法学的研究如同在沙滩上堆城堡。
 
  2、防止职能机关推、拖、卡而不办。收案不结案的现象出现。
 
  3、防止单独审理造成的随意武断。
 
  4、防止高高在上,远离群众,脱离实际的情况。也解决了有案的地方无人审,有人审的地方没有案的现象。
 
  5、防止大幅度改革带来的弊病与抵制情绪。
 
  笔者认为这种小层次的变化更容易被国人所接受。而且,案件的多寡完全取决于公民自身,因而更接近于自下而上变革过程,更有利于建立群众基础。法应基于人民而保护人民。这样也才更有利于中国宪法学的研究与发展,对中国宪法的司法化或司法审查建立也是有力无害的。
 
  等待案件积累或其他必要的原因成熟时,比如,有足够的能够审理违宪、违法的法官时能够施行高院一审,最高二审的两审终审制。
 
  另外,笔者个人认为此种形式亦可以适用与港澳(台)地区。因为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基本法。此处特指人身权与其他可普遍使用之权利。对于宪法中关于经济的条款,因其与港澳(台)地区的经济发展不相适应而不得适用。具体的细节问题还有待有识之士熟思之。
 
  因时间匆促,对于有些问题未能仔细分解之,对另一些诸如意识形态这种说不请到不明的也只好统而测之。
 
  请各位看官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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