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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表达权

发布日期:2009-11-1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宪法学认为,公民有权依法表达自己对国家生活的看法。此为表达权。它与参与权、决定权、监督权并称为公民的四大政治权利。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主要是防御性权利,用以防止国家侵犯公民的权利。这四大政治权利是主动的、积极的、参与的权利。是一种新型的权力观,深化了人民对民主的认识。正如十七大报告所指出的,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
 
  一、表达权的理论基础
 
  首先,表达权是民主的本质。人民当家作主,本质上是让人民的意志成为国家的意志。其次,表达权是监督国家的需要。近年来,无论是华南虎事件、彭宇案,还是某房管局长因抽天价香烟被网友曝光而被立案审查,都体现了公民通过表达意愿监督国家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事务管理的作用。第三,表达权是形成科学决策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决策要民主、科学。又指出,“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共参与度,制定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
 
  二、表达权的法律保障
 
  表达权在宪法上的体现是公民有言论和出版的权利。随着信息技术越来越发达,网络社会越来越开放,公民表达权的行使范围更加广泛。总书记、总理也时常去网站与网友交流,倾听意见,表明国家对网络越来越欢迎,对公民的政治权利越来越重视。在部门法中,表达权主要表现为听证的权利,典型的如行政法中相对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三、表达权的制度完善
 
  1、完善表达途径的制度。法律法规的制定不能把公民表达的希望完全寄托在听证制度上,因为听证的成本太高,形式也过于正式。应当设置多元的表达途径。比如,东亚一些国家不仅仅规定了听证制度,还规定了很多有儒家文化色彩的非正式的,倾听民意,让公民表达意见的制度。如韩国、日本的行政程序法都有公听会、座谈会、访谈会,小型讨论会等各种非正式会议的规定。
 
  2、完善回馈制度。公民表达权的行使不能有表达而无回应。不完善的回馈制度造成典型的后果就是上访现象的发生。上访制度原来只是一个下情上达的渠道,并不是一个解决争议的渠道。但是由于国家机关缺乏有效的回应,公民表达的问题不能够很好的解决。因此,上访制度发展到今天,功能上已经发生了变异。其“客观表达”的功能已经演变为解决纠纷的途径。尤其对于基层来讲,国家机关对百姓表达出来的观点不回应,甚至用堵的方式去对待,极可能引发千里迢迢“告御状”的局面。
 
  3、完善救济机制。言论、出版自由属于政治权利,既不是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更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本没有救济的可能。可以借鉴国外做法,通过违宪审查的方式救济。
 
  表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但表达权也不是没有边界的,要学会正确行使表达权,不能滥用。表达的方式要合法,表达的程序要合法,表达的内容要合法,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公共道德。


【作者简介】
张进扬,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供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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