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量字的检验研究
发布日期:2009-11-10 文章来源:法律论文网 作者:罗方英
一个案件的构成总是离不开作案人、时间、地点、作案手段等几个基本条件,文字检验案件也一样。尤其是少量字的检查,必须从这几个方面去认识和分析,紧密地结合案情,能够将检材中简单文字符号的一般特征“变”为“特定特征”,从而正确评断符合点和差异点。
一九九O年十二月一日、十五日、二十八日、一月三日,某烟草公司某烟叶收购站被人用四张信用社“支款凭条”支取现金2210元。经查证,信用社收购烟叶员焦某、向某某、李某某、陶某四人开据,而该四名收购员均不承认这四张支款凭条是自己所开。
我受理此案后,向送检人员详细询问了已掌握的案情,并对少量字的字迹判断有无伪装,对检材上私章“陶宏”及“作附件”章进行了核对,从检材和样本两方面,抓书写习惯特征,认真仔细地分析检材反映出来的特征,并将送检样本该四人的字迹材料与检材进行了比对检验,四人的样本材料与检材字迹书写水平相近。在大写数字“叁、肆、贰、拾”、“元”、“角”、 “分”、“烟款”等字的字体运笔、起收笔等特征上均存在大量符合点,而嫌疑人焦某“整”字的写法特征相区别于其他三人,与检材上字迹特征相吻合。通过进一步了解案情得知,该收购站四人长期在一起开票,在开票过程中,相互影响(比如摹仿)造成字迹特征符合点较多,虽然如此,但经再次比对发现“整”字写法(无伪装)是焦某特有的书写习惯特征。此案“整”字的写法特征,本身只具备一般特征,但此案确定了嫌疑人范围只有该四人的特定条件下,这一般特征就能够“变为”特定特征,尤其是少量字(票证)检案鉴定中,找出少量字的少量特征中的特定特征,对字迹的正确认定具有重大意义。据此作认定同一的结论,结案后,证实鉴定结论完全正确。
少量字的字迹鉴定相对讲是比较困难,由于字少,特征暴露少,供选用的条件差,甚至特征变化大,缺乏鉴定条件,但在多数情况下,还是有条件检验的。一要判断有无伪装;二要重视一般特征和紧抓细微特征;三要从检材和样本两个方面抓书写习惯特征,充分利用样本材料弥补检材的不足。一个字在检材中只出现一次,甚至连偏旁部首也很少重复出现,有的即使在正常情况下书写的字迹,一次出现的特征也很难确定是否本质特征,所以要认真仔细地分析检材反映出来的特点,研究大量的合乎检验要求的样本材料,找出它的书写习惯去印证检材,找到其内在统一。
在字迹鉴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首先吃透检材,抓住文字特征。如书写人要改变自己的书写技能必须在意识的严密控制下才能改变,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⑴受到注意力的局限性。注意是改变自己的重要务件,只有高度集中注意力才能改变,但是,不可能时时处处都改变,所以注意到的可以改变,没注意到的不可能改变。⑵不可能处处“意在笔前”。改变笔迹一般就要降低速度,力争“意在笔前”,但犯罪嫌疑人在作案中不可能每一字、每一划都不按自己的书写习惯书写。⑶违背习惯的意志且难以持久,一个人为了改变自己书写技能,大脑的紧张习惯不可能持久。即使意志很强的人,决心很大的人也不可能不暴露自己的笔迹,特别在细微特征上。其次,通过分析案情,了解文字反映的各种特征的特定范围,最后正确评判符合点和差异点。这三点是笔迹鉴定中的三个关键环节,只有认真做好这三个环节的工作,才能作出正确的鉴定结论。
一九九O年十二月一日、十五日、二十八日、一月三日,某烟草公司某烟叶收购站被人用四张信用社“支款凭条”支取现金2210元。经查证,信用社收购烟叶员焦某、向某某、李某某、陶某四人开据,而该四名收购员均不承认这四张支款凭条是自己所开。
我受理此案后,向送检人员详细询问了已掌握的案情,并对少量字的字迹判断有无伪装,对检材上私章“陶宏”及“作附件”章进行了核对,从检材和样本两方面,抓书写习惯特征,认真仔细地分析检材反映出来的特征,并将送检样本该四人的字迹材料与检材进行了比对检验,四人的样本材料与检材字迹书写水平相近。在大写数字“叁、肆、贰、拾”、“元”、“角”、 “分”、“烟款”等字的字体运笔、起收笔等特征上均存在大量符合点,而嫌疑人焦某“整”字的写法特征相区别于其他三人,与检材上字迹特征相吻合。通过进一步了解案情得知,该收购站四人长期在一起开票,在开票过程中,相互影响(比如摹仿)造成字迹特征符合点较多,虽然如此,但经再次比对发现“整”字写法(无伪装)是焦某特有的书写习惯特征。此案“整”字的写法特征,本身只具备一般特征,但此案确定了嫌疑人范围只有该四人的特定条件下,这一般特征就能够“变为”特定特征,尤其是少量字(票证)检案鉴定中,找出少量字的少量特征中的特定特征,对字迹的正确认定具有重大意义。据此作认定同一的结论,结案后,证实鉴定结论完全正确。
少量字的字迹鉴定相对讲是比较困难,由于字少,特征暴露少,供选用的条件差,甚至特征变化大,缺乏鉴定条件,但在多数情况下,还是有条件检验的。一要判断有无伪装;二要重视一般特征和紧抓细微特征;三要从检材和样本两个方面抓书写习惯特征,充分利用样本材料弥补检材的不足。一个字在检材中只出现一次,甚至连偏旁部首也很少重复出现,有的即使在正常情况下书写的字迹,一次出现的特征也很难确定是否本质特征,所以要认真仔细地分析检材反映出来的特点,研究大量的合乎检验要求的样本材料,找出它的书写习惯去印证检材,找到其内在统一。
在字迹鉴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首先吃透检材,抓住文字特征。如书写人要改变自己的书写技能必须在意识的严密控制下才能改变,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⑴受到注意力的局限性。注意是改变自己的重要务件,只有高度集中注意力才能改变,但是,不可能时时处处都改变,所以注意到的可以改变,没注意到的不可能改变。⑵不可能处处“意在笔前”。改变笔迹一般就要降低速度,力争“意在笔前”,但犯罪嫌疑人在作案中不可能每一字、每一划都不按自己的书写习惯书写。⑶违背习惯的意志且难以持久,一个人为了改变自己书写技能,大脑的紧张习惯不可能持久。即使意志很强的人,决心很大的人也不可能不暴露自己的笔迹,特别在细微特征上。其次,通过分析案情,了解文字反映的各种特征的特定范围,最后正确评判符合点和差异点。这三点是笔迹鉴定中的三个关键环节,只有认真做好这三个环节的工作,才能作出正确的鉴定结论。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最高院六大巡回法庭管辖范围及所在地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 最高法、交通部:关于车辆“挂靠”问题的答复及规定
- 中国-香港-美国诉讼时效谁更长?
- 香港遗产承办律师:内地与香港跨境遗产继承问题
- 香港委托公证人制度
- 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介绍
- 香港的遗产处理程序
- 香港的公司印章有几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 珠海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
热门文章
- 司考环境下14门法学核心课程教学浅析
-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9年,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6种情形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 我国前科消灭制度模式探索
- 同所律师是否可担任同一刑事案件中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
-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模式改革的调研
- 广西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全文)
- 小议“C证律师”及相关法律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 证人出庭作证及相关问题
- 监狱文化的批判性省思
- 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