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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找人替罪 包庇伪证被判刑罚

发布日期:2009-09-25    作者:李英俊律师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找人替罪 包庇伪证被判刑罚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冯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陆某涉嫌包庇罪、被告人高某涉嫌妨害作证罪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陆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高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5日晚上8时多,冯某无证驾驶浙BAW063小型普通客车从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驶往邱隘镇方向。当车行驶至329国道五乡镇新诚村路段时,与过马路的李某发生碰撞,李某因重型颅脑损伤于当月15日死亡。冯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冯某因无证驾驶担心被法律追究,向陆某提出冒名自己作为肇事人的要求。当被害人李某被送至医院后,冯某再次向陆某提出冒名要求,并找来高某共同劝说。在高某的劝说、指使下,陆某冒充肇事人向公安机关作了虚假供述,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遂对被告人陆某作出刑事拘留、逮捕的决定。7月10日,被告人陆某向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民警坦白了替他人顶罪的犯罪事实。7月21日,被告人冯某被传唤至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在从事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以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陆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高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冯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高某能自愿认罪,确有一定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被告人冯某、陆某、高某三人原是老乡,都是江苏省沭阳县人。三人都没有料到自己会因为一件“意外”的交通肇事事故个个身陷囹圄,过马路的李某因为这起“意外”的交通事故失去了宝贵的生命,留给家人莫大的伤痛,冯某本应对自己的交通肇事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却因为自己的怯懦将两位老乡一同拖入法网,两位老乡为了“老乡情义”、“哥们感情”,竟然挑衅法律的威信冒名替罪或作伪证均得到了法律的严惩。来源: 中新网    作者:何蒋勇 马晓 陈雷   发布时间: 200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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