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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才能采访不属设置行政许可

发布日期:2009-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从定义中可以分析出行政许可在行为的类别上,是依申请的管理性外部行政行为。管理性是指是单方面性,公民、和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管理性行为即构成违法。因此,不具有管理性行为特征的行为,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等名称,也不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一)确保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二)行政许可应由法律法规设定;(三)审时度势,宽严相济;(四)简政便民。

    一则报道,称某市部署“打击假报刊假记者”,并且有的律师认为有证才能采访属于设置行政许可”。我认为,记者出示证件采访是职业化的表示,但采访权并非只是新闻从业人员的专有活动,因为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对采访权明确定义,也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或规定说采访权为新闻从业人员所专有。采访权也是知情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证件的公民为了采集访问事件真相,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等需要保密事项,对涉及公众的事情就有“搜集寻访”和“传播”的权利,即使没有证件进行采访其也是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该行为也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反之,被采访的人,也有权利不接受采访,但不能因为不想被采访,就阻止其他公民正当行使其采访权。行政机关亦不能在侵犯公民正当行使宪法赋予权利的同时,设置行政许可,因此,我的观点是,有证采访只属于行业规范,不属行政许可的设置。

 

 

 

 作者:江彦瑾 王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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