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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朱熹断案看法官的中立性

发布日期:2009-07-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朱熹,字元晦(1130~1200),是我国历史上继孔子之后的又一位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其一生刚正不阿,无意仕途。平生致力于著书立说、创办书院、讲学传道,是我国继孔孟之后的一代宗师。如果说孔子是中国早期儒学的权威代表者的话,那么朱熹则是中国后期儒学的集大成者。他著的书被元、明、清三朝代定为开科取士的必读之收;他的哲学观点影响我国封建社会末期长达600多年时间,迄今仍对中国传统优良文化的发展起到承先启后和无可替代的作用。但就是这样一位圣贤,却因为在断案时心有成见,办了错案,被人所骗。

    明朝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中有一则故事:朱熹在福建崇安县任知县时,一小民状告县中大姓夺占其祖先坟茔,当时大姓以势欺人占人风水宝地以致兴讼的事儿屡见不鲜,朱熹心里先有些大姓夺占的成见。后朱熹见两家无凭无据争执不下,就带着双方及随从人等,亲到坟头踏勘。勘察现场时在大姓祖坟坟前松泥将尽之处挖出小民祖上的碑铭,更坚定了他大姓夺占小民祖坟的成见。最后朱熹将坟地判给小民,把大姓问了个强占田土之罪。

    朱熹断了此案,觉得做了一件锄强扶弱的好事,好不得意,岂知这是小民的一条奸计:原来小民晓得朱熹秉性偏执,只认大家占小民的,哪有小民谋大家的。小民因贪大姓坟地风水好,就把青石刻成字,偷埋在他家墓地,然后来告状,朱熹果然中计。大姓不服,向上审诉,上司发回重审,公众议论纷纷,朱熹认为这是大姓力量大,以致人言多向大姓,遂叹息世风日下,真理难行,一气之下弃官隐居而去。(详见明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二 硬勘案大儒争闲气 甘受刑侠女著芳名)

    朱熹之所以判错了本案,就在于其根据长期生活经验而认定“世上只有大家占小民的,哪有小民谋大家的”,在判案之前已先入为主,对大姓存有偏见,失去了中立立场,偏离了司法理念中的法官在司法中中立性的本质要求,从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

    所谓法官中立,是指法官审案具有独立性,既不受诉讼当事人意见的支配,也不受社会舆论的控制,更不能成为政府权力的附庸。具体地说,就是要求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必须做到不偏不倚,不倾向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而应当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中立。在司法机关的中立性体现中,法官起着重要的作用。对法官的中立要求法官在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诉讼活动的主持,案外权力干扰的处理及利益分配,纠纷裁决等方面要始终保持不偏不倚,不带任何倾向性,不被权力的压制、亲情友情和利益诱惑所困扰。法官不能基于亲情、友情,或者是个人的一己之私,或者为了金钱,主动去启动纠纷的诉讼程序,从而使一方当事人得到偏袒,而使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不当损害。法官中立还要求法官在具体司法活动中处理好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接受党的领导与人大监督的关系。由于我国特定的历史原因,法官行使职权极易受到社会干扰,或者领导意见的左右,一个案件的裁决往往不能真正体现法官的真实观念和司法价值取向。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推进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法官职业化建设理论的形成和确立,这种现象正在发生变化。因此法官也应当主动积极地调整自己的职业观念,正确地处理好依法行使审判权与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的关系,确立服从法律就是接受党的领导,就是接受人大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的观念。

作者:龙南法院 代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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