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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籍按城镇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

发布日期:2009-06-27    作者:李斯才律师
案情20073月王某乘坐苏某驾驶的非法载客轻便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为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苏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无责。王某为安徽省蚌埠市农村户籍,来沪二年有余,主要从事销售工作。
法院判决1、责任承担:张某承担70%赔偿责任;苏某承担30%赔偿责任;张某与苏某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户籍虽属农村家庭户,但其来沪从事销售工作多年,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故可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
        
本案提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本案就是该司法解释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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