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叠事故引发侵权依原因力大小担责
发布日期:2009-0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6年1月7日18时许,原告陈某驾驶未登记二轮摩托车与被告蔡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陈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数分钟后被告郑某驾驶闽D/B9279号轿车的左前轮碰撞已倒地的伤者陈某。经公安机关责任认定,陈某负第一次事故主要责任,蔡某负次要责任,郑某负第二事故的全部责任。两事故共造成原告陈某各项损失人民币97780.17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的担责形式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观点一,本案各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观点二,本案各被告不构成共同侵权,应依其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其应负的按份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在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对间接结合的数个行为的行为人课以连带责任不符合利益平衡的价值观。本案各被告行为符合“无意思联络的间接结合”,不构成共同侵权。因此,第一种观点是错误的。
2.本案各被告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多因一果”的情形。所谓“多因一果”行为是指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发生的侵权行为,通常是几个与损害结果有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与一个同损害结果有着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当侵权行为出现“多因一果”时,应根据各行为的过失程度或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比例确定其应负的按份责任。因此,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林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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