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释明权要注重实效
发布日期:2009-06-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重视书面释明而不注重口头释明。往往只给当事人发放一些书面释明,如发放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而不进行耐心的口头解释与说明,而一些当事人因自身文化素质、法律水平的限制,常常不能充分理解书面释明的内容。
二、重视用法言法语释明而不注重用口语释明。往往没有针对当前当事人文化水平、法律水平的现状,运用口语化的通俗语言进行释明,而是千篇一律地引用一些法律条文进行释明,由于这些法律条文抽象概括,枯燥难懂,常常起不到释明的作用。
三、重视庭前释明而不注重庭审中及庭审后释明。往往只重视庭审前的释明,不注重庭审中及庭审后的释明,如在庭审中引导当事人如何围绕庭审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以及在庭审结束后向当事人说明如何进行上诉或申请执行等。
为此,笔者建议法官在运用释明权时,要本着司法为民、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注重书面和口头释明,注重运用通俗浅显的语言进行释明,同时,要将释明活动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从而使释明真正起到引导当事人正确进行诉讼的目的。
武喜安 刘 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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