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司法制度 >> 查看资料

运用释明权要注重实效

发布日期:2009-06-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各地法院均积极探索利用释明权引导当事人正确进行诉讼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如向当事人发放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着只注重形式、不注重效果的倾向,主要表现在:

    一、重视书面释明而不注重口头释明。往往只给当事人发放一些书面释明,如发放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而不进行耐心的口头解释与说明,而一些当事人因自身文化素质、法律水平的限制,常常不能充分理解书面释明的内容。

    二、重视用法言法语释明而不注重用口语释明。往往没有针对当前当事人文化水平、法律水平的现状,运用口语化的通俗语言进行释明,而是千篇一律地引用一些法律条文进行释明,由于这些法律条文抽象概括,枯燥难懂,常常起不到释明的作用。

    三、重视庭前释明而不注重庭审中及庭审后释明。往往只重视庭审前的释明,不注重庭审中及庭审后的释明,如在庭审中引导当事人如何围绕庭审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以及在庭审结束后向当事人说明如何进行上诉或申请执行等。

    为此,笔者建议法官在运用释明权时,要本着司法为民、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注重书面和口头释明,注重运用通俗浅显的语言进行释明,同时,要将释明活动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从而使释明真正起到引导当事人正确进行诉讼的目的。

武喜安 刘 乾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