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确立自助法律制度
发布日期:2009-06-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私力救济,法律理论上一般认为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国外许多国家的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我国法律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法律制度,没有确认自助法律制度。但现实社会生活中常常遇到自助的一些情形,例如:旅馆在客人住宿后不付住宿费时扣留客人的行李;顾客在餐馆用餐后不付款而欲逃跑,餐馆扣留其携带的物品;土地使用人对于闯入其土地造成损害的牲畜当场扣留以便索取赔偿,等等。上述情形一般为社会舆论所接受,一般人往往认同其为社会习惯,司法实践也给予认可。如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难以找到被执行人,当申请人找到被执行人时,常常是抓住被执行人不放或者强行扣押其财产,然后通过法院对被执行人或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自助行为作为私力救济的一种自我保护形式,是权利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合法行为。但是,在更多的领域、更多的情况下,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自助行为难以得到支持。因此,笔者呼吁我国应当尽快确立自助法律制度。
确立自助法律制度归根结底是社会的迫切需要。以笔者所在的胜利油田为例,每年油、电、天然气、水的被盗损失都是很大的。这里接一盏灯、那里接一段天然气管线,前脚卡掉的线路后脚就又接起来,有限的警力往往没办法管得过来,油田不得不成立护矿队保护国家财产。而护矿队只能冒着“违法”的风险卡除这些窃电、窃气点,“收缴”那些可卡除的电线、皮管或塑料管之类。这些“卡除”、“收缴”正当不正当?可不可以通过立法把这类行为规范起来?有了规范才有秩序,对“自助”应是在承认的基础上的“限制”。
杨亦烽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最高院六大巡回法庭管辖范围及所在地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 最高法、交通部:关于车辆“挂靠”问题的答复及规定
- 中国-香港-美国诉讼时效谁更长?
- 香港遗产承办律师:内地与香港跨境遗产继承问题
- 香港委托公证人制度
- 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介绍
- 香港的遗产处理程序
- 香港的公司印章有几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 珠海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
热门文章
- 司考环境下14门法学核心课程教学浅析
-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9年,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6种情形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 我国前科消灭制度模式探索
- 同所律师是否可担任同一刑事案件中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
-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模式改革的调研
- 广西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全文)
- 小议“C证律师”及相关法律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 证人出庭作证及相关问题
- 监狱文化的批判性省思
- 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