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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确立自助法律制度

发布日期:2009-06-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现代国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保护,以公力救济(国家保护)为原则,一般来说不提倡私力救济(自我保护)。公力救济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行使权利受到妨碍时首先应当谋求的保护手段,这是基本的原则。但是,原则不排除例外,特殊情况下应当允许私力救济合理存在,以作为公力救济的必要补充。

    私力救济,法律理论上一般认为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国外许多国家的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我国法律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法律制度,没有确认自助法律制度。但现实社会生活中常常遇到自助的一些情形,例如:旅馆在客人住宿后不付住宿费时扣留客人的行李;顾客在餐馆用餐后不付款而欲逃跑,餐馆扣留其携带的物品;土地使用人对于闯入其土地造成损害的牲畜当场扣留以便索取赔偿,等等。上述情形一般为社会舆论所接受,一般人往往认同其为社会习惯,司法实践也给予认可。如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难以找到被执行人,当申请人找到被执行人时,常常是抓住被执行人不放或者强行扣押其财产,然后通过法院对被执行人或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自助行为作为私力救济的一种自我保护形式,是权利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合法行为。但是,在更多的领域、更多的情况下,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自助行为难以得到支持。因此,笔者呼吁我国应当尽快确立自助法律制度。

    确立自助法律制度归根结底是社会的迫切需要。以笔者所在的胜利油田为例,每年油、电、天然气、水的被盗损失都是很大的。这里接一盏灯、那里接一段天然气管线,前脚卡掉的线路后脚就又接起来,有限的警力往往没办法管得过来,油田不得不成立护矿队保护国家财产。而护矿队只能冒着“违法”的风险卡除这些窃电、窃气点,“收缴”那些可卡除的电线、皮管或塑料管之类。这些“卡除”、“收缴”正当不正当?可不可以通过立法把这类行为规范起来?有了规范才有秩序,对“自助”应是在承认的基础上的“限制”。

杨亦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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