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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超审限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09-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作者:展志贤 彭晓东
  审限制度是为了防止诉讼时间拖延,促使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而设立的一种诉讼制度。关于再审案件的审限,我国三大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作了明确规定。但对超审限审结案件的责任追究问题却没有具体规定,造成了审判实践中再审案件超审限现象比较严重,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效率和司法权威。

    一、再审案件超审限的主要原因

    (一)对案件超审限的危害性认识不够。少数审判人员思想上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认为只要查清事实及实体处理正确,案件超不超审限无关紧要。

    (二)再审案件流转程序多,时间长。再审审限是从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而立案庭下达再审决定书后,需要向当事人送达,送达后再向审监庭移送卷宗,此环节短则一个月,长则数月。而法律对立案庭需要的这段时间是否排除在审限之外,没有具体规定。因此,从再审决定书下达到案件移送时间过长,是造成再审案件超审限的原因之一。

    (三)审判力量不足。审监庭在审判人员结构方面存在人员少、年龄大、学历低的问题。近几年来,随着抗诉案件和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逐年增多,进入再审的案件大多是疑难复杂、长期缠诉案件,审理难度较大。这使案件多、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

    (四)缺乏有效的监督。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再审案件超审限的责任追究问题未作具体规定,法院内部对该问题也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故缺少惩罚性规定。而检察机关、人大、当事人以及律师等,要么对再审案件超审限的问题无法监督,要么对法院是否遵守审限的监督作用微乎其微。这造成了再审案件缺乏有效的监督。

    (五)当事人方面的原因。部分再审案件经过多次审理,历时较长,进入再审程序后,或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一些法人单位变更或不存在,再审中只有公告送达或变更追加诉讼主体。一些再审案件的申诉人申请再审的目的不纯,一旦进入再审程序便对法院的传唤置之不理或以各种理由推诿,甚至设法逃避,故意拖延诉讼。

    另外,造成再审案件超审限的,还有部分再审案件审理难度大、审判委员会研究再审案件不及时等原因。

    二、对策

   (一)提高审判人员的审限意识。审判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严格按照审限制度的要求,树立良好的审限意识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及时审结案件。

    (二)充实审判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业务素质是审判人员从事审判工作的基础,是完成审判工作的前提和保障,故对审监庭法官业务素质的要求应当高于其他审判部门。为此,一方面要将思想品质好、业务素质高、自律意识强的法官充实到审监庭,另一方面要加强审监庭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知识结构不断得到更新。

    (三)强化审限的内部监督。解决超审限问题,必须从法院内部入手,充分发挥审判流程管理作用,实行必要的惩罚性措施,加强对审限的监督管理。

    (四)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突出庭审重点,发挥庭审功能,提高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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