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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院为企业服务

发布日期:2009-05-1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据人民法院报2009年3月17日报导,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北站法庭的法官包片在企业设置法律服务联系点,按照企业需求定期上门提供法律服务;3月25日报导,辽宁高院深入开展“千名法官进企业”活动,为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法律服务。读后甚为惊讶,法官的职责在于判案,什么时候变成了为企业服务?这完全违背了法院的职责,同时也有损于司法的公信力,更不利于法院的公正判案。
 
  法院是干什么的?法院是解决当事人纠纷的居中裁判机关。法院是有了纠纷,人们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处理,不告不理这是法院处理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法院不是某个特定群体服务,他是为全社会服务的。法院不仅处理企业之间的纠纷,也处理个人之间的纠纷和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纠纷,但法院这种服务是被动的,而且这种服务也主要是居中的裁判。法院不是律师律师是为一方当事人服务的,这也是律师的职能,如果提倡律师深入企业为企业服务这倒是无可厚非的。
 
  法院的权威来源于他的公信力。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院应是最具有公信力的,如果一个社会连法院都无法相信,这个社会也就无公信力可言。法院为企业服务破坏的就是法院的公信力。特别是法院深入企业,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在此情况下,如何要人们相信法院的公正,假如正是法院提供服务的企业,发生劳资纠纷,一个劳动者告那企业,而该纠纷又是那个法院受理的,让劳动者如何相信该法院的判决,法院为企业服务是不是法院就不为劳动者提供服务了,假设该企业的劳动者看到人民法院的该篇报道还会相信法院吗?
 
  法院深入企业为企业服务不利于法院的公正判案。法院为定点的企业提供服务,假设有外地企业告该企业,法院如何保持公正审判,法院是否需要整体回避,既然你为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而案件又是你审理的,你的公正性又如何来保证,最高法院三令五申要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建立隔离墙,难道法院与企业之间就不需要隔离墙?法院为企业服务显然不利于法院的公正判案。
 
  由此我想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职责,每个部门讲自己的事情做好即可,法院的任务在于公正及时的裁决每一个案件,律师的职责在于为包括企业在内的当事人提供积极主动的服务。如果是号召广大律师为企业服务我想这才是正道,法官不是律师律师也不是法官,各有各的职责。


【作者简介】
朱慧,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复旦大学硕士。陈慧颖,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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