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涉嫌故意杀人不予起诉案
发布日期:2009-05-06 作者:陈大海律师
被害人张某系棋牌社业主,犯罪嫌疑人刘某闲暇时经常到张某的棋牌社打麻将,因此与张某比较熟悉。刘某有一从小一起长大的朋友王某,两人非常要好。2006年的一天,王某到被害人张某的棋牌社玩麻将,因琐事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有轻微的身体接触,后在众人的劝说下,双方不欢而散。王某回家后,考虑到与张某是经常见面的邻居,也不想将事情闹的太僵,因此想到了与张某比较熟悉的刘某,于是打电话给刘某,请刘某帮忙从中调解,化解双方矛盾。此时刘某正好与另一朋友赵某一起喝酒,知道此事后,刘某满口答应,并与赵某一起来到张某的棋牌社。正好碰到也刚刚喝完酒的张某,双方见面后,可能是由于酒精的刺激作用,原本有一定交情的双方,此时却发生了激烈的争吵。随后张某一拳将高度近视的刘某的近视眼睛打掉,刘某也被打倒在地。与刘某一同来的赵某见状,于是上前与张某动起手来,双方在众目睽睽之下搏斗了约十分钟,最后赵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将张某的左臂刺伤,张某因受伤加上体力不支倒地。随后赵某和刘某离开现场。张某后来因左臂动脉被刺破失血过多,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数日后得知张某死亡消息的刘某和王某相继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赵某畏罪潜逃。公安机关随后向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请批捕,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决定对刘某批准逮捕,对于王某因证据不足没有批准逮捕申请。 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立即向公安机关申请了约见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提出了律师意见和建议。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因证据不足两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经过办案机关侦查核实,基本确定了上述的事实经过。据现场目击证人反映,现场至少有二十余人目睹了当时的情况,刘某被打倒后,没有参与搏斗,也没有直接或间接加害被害人的行为。张某被刺伤后,众人曾经试图对其救助,但是由于被害人已经失去理智,对周围的人有谩骂和恐吓的语言,才导致没有人及时报警,耽误了抢救时间,等到医院的救护车到来时,已经是被害人被刺伤近四十分钟了,后据医生介绍,当时那怕用一根细绳将受伤的左臂勒住止血,也不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最终检察机关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为由,决定对刘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注:因涉及个人隐私,所以上述涉案人员均采用了化名。 相关连接:不予起诉 刑事诉讼法140条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应当注意的是: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不起诉的必要条件。 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指以下情形: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且无法查证属实的; 2、构成犯罪的事实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 3、证明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且不能合理排除;4、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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