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人性、公众、还有权力,律师的艰难选择
发布日期:2009-04-04 作者:吴新平律师
这让我想到文革,在那个“史无前例”的时期,我们何偿不是以一种宗教般的热情自以为很正义地闹着造反搞革命。为了领袖描绘的所谓革命理想,朋友、师生、甚至父子、夫妻之间,随处弥漫一种近乎灭绝人伦的揭发和批斗。当政治成为少数人把控的游戏并且为全民所追随的时候,这与宗教又有何异?
极端的政治实实在在就是宗教,伴随着“腥风血雨”的宗教。
这之后,我们又谈到我国古代及近现代西方所谓特殊关系作证豁免的制度,比如父子之间,夫妻之间,医生和病人之间,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等等,当他们发现对方有所谓犯罪的证据时,可拒绝作证。我们又讨论了曾一度鼓吹的所谓“大义灭亲”情结对民族传统伦理道德的破坏。
接着又聊到,当律师面对这样的证据的时候,该如何自处?朋友直接的问题是:你的一个当事人被控杀人,现有证据非常不充分;但是你的当事人又明确告诉了你他杀人的事实以及公诉机关还没有掌握的证据,你怎么做?我当时有点犹豫。
我给他解释,这涉及到律师当他作为一个“律师”面对职业道德以及作为一个“社会人”角色面对普通人性的时候,他如何取舍。作为律师,他应该尽力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绝对不能以主动提供控诉证据的方式陷自己当事人于被动;但作为一个社会人,又有一个古训要与这样的反社会的罪恶行为作斗争的考量。这实在在一个无法假设的问题。
朋友逼问,此时你会怎么办?我还在犹豫。
他就依平时对我性格的了解说,“估计到时候,你会捂着自己的良心,更多地从人性的角度处理问题,”
我还在想“从人性的角度处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考虑?正在考虑怎样假设一些背景使之在社会人与律师的角色之间进行协调,如退出诉讼等(亲自揭露当事人这样的事情肯定在我的排斥之外),正在想着如何给这个法律的门外汉“普法”呢(这种思考当然都是电光火石的瞬间)。。。
朋友又说“特别是此时公众会强烈要求对该当事人绳之以法”。
这一句话一下子让我惊醒过来,我对公众意见向来是刻意保持一定距离的观察态度。
我立即坚定地说,我恐怕会更多地从律师的角度来考虑问题。
他很诧异,我又试图以刘涌案中的刑讯逼供的争论进行说明。另外一个朋友又补充说,刘涌这个事情我知道,他当时拿着冲锋枪朝人扫射,真该杀。
我提醒他们说,也许我们可以绕出来,多换几个角度来考虑问题:
首先,在刑事案件中有一个最基本的原理:一个人在最终被判有罪之前,法律上应当对他作出无罪的推定,我作为一个律师尤其要相信他无罪。即使你亲眼看到他“杀人”了,这恐怕也有很多意外:如当时也许他虽然有杀人的行为但不足以致命,或在他动手之前被害人就已经出现意外,那么真正致命的就是其他原因,甚至有可能就是你看错了,等等----逻辑上几乎无法穷尽还可能有多少种眼见不为实的例外,可以确信的是我们始终无法真正地还原历史。总之,无罪推定应该是一个原则。
其次,所谓的公众其实是由许多单个的个人组成。这些单个的个人也许没有哪一个人他确切看到我的当事人到底是否有过相应的行为(再加上如前所述的意外)、知道是否有罪,很多时候就是人云亦云;况且在当今正常消息渠道闭塞、滞后,网络疯行的背景下,操纵的民意已成为常态。我国古代还有“三人成虎”的典故,不可不引人借鉴。
有些道理说的人越多,可能越不对,如抵制什么什么的;反而有些道理----如杀人应受惩罚----再简单不过,也不是需要很多人来告诉你你才知道。因此,所谓公众的意见常常并不比一个人的意见更有真理性。站在律师立场上,他应当是独立的一方,公道在内心、在他接手案件之时就应当有所准备,而不是在办案过程中再去迎合。
再次,很重要的一点:通过对职业伦理的破坏所获得的实体正义到底是不是有所值,这还是很大一个疑问。律师揭露自己的当事人固然不可取,即使那些明知道有某种诉讼的技巧和途径可以帮助自己的当事人,因为“良心发现”而故意忘记或视而不见或大义弃之,也势必会破坏律师和当事人之间那种特殊亲密的关系。
一个犯罪嫌疑人,当他被丢到看守所的时候,他面临的是一种什么样的环境?除去令人发疯的刑讯逼供,同屋有牢头狱霸、公安和检察官还在不遗余力地收集证明其有罪的证据、就连看守所警察也时刻想着在他身上深挖余罪,其唯一可以见到的不以惩罚他为目的的自由人就是律师。而律师在会见的时候往往会告诉他,你有什么事情尽管告诉我----不管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我会选择适当的方式帮助你。可以说,此时此刻,当事人唯一可以信任能够信任的人就是律师。
当律师背弃这样的信任出卖当事人以博取“英雄”称号的时候,当律师由救命的最后一根稻草变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的时候,世间信任何存、正义何在?你难道能说这些嫌疑人他们连信任别人的权利也要被剥夺了吗?
最后,也是最严重的一个问题,如果我们在判案之前非常确信某人有犯罪,然后为了获得证据,不惜动用刑讯逼供等手段,并且这种手段被认为正当----将会产生什么结果?换个思路,当这种思维和行为成为制度、成为习惯,他们今天可能真是惩罚了一个坏人,可是当明天他同样确信你也是一个坏人的时候 ,他同样会刑讯逼供,可是只有你知道自己是多么的无辜!那时候他的正义又何在呢?
因此,与尊重程序可能造成漏网之鱼产生的私人个体危害相比,那些因肆意破坏程序而必然会造成的公权制度性摧残,其危害何止千万倍!
最后,聊到最近国家广电总局出台的《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有下列情节的视听节目要及时进行剪节、删除:有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节的”。
也就是说,如果有人拍录了“通知”所列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等情节并将之传到网上进行披露,即为违法。这下网络视频中警察的形象可就光辉灿烂了----抹黑的事情不让播嘛。
我X,这都是TMD什么规定?(湖北武汉律师 吴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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