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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房主过世,工程欠款由配偶承担,还是由继承人承担?

发布日期:2024-04-26    作者:王景林律师

农村建房房主过世,工程欠款由配偶承担,还是由继承人承担?
作者|王景林

一、案情回顾
原告:晋某
被告:钱某、陈某3、陈某1、陈某2、吴某
2006年7月,晋某受陈某委托,为其建造农村房屋,包工包料。房屋建成后,陈某无力支付工程款,遂向晋某出具17.8万元欠条。此后,晋某一直催要工程款,但陈某拖延拒付。
2020年2月18日,经协商,陈某收回之前欠条,向晋某出具32万元借条一张,并承诺涉案房屋拆迁时付清。
2023年3月,陈某生病过世。陈某过世前,涉案房屋已纳入拆迁范围。此后不久,陈某家人与拆迁部门签署动迁协议,并已获得现金补偿及安置房屋。
陈某父母分别于1994年、1996年过世。
陈某第一任妻子龚某,双方生育一儿陈某1。
陈某与第二任妻子吴某于1994年12月登记结婚,2012年9月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育有一女陈某2。
陈某与第三任妻子钱某于2016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生育一子陈某3。双方婚姻关系存续至陈某过世。
陈某过世后,各方就还款事宜不能协商一致,晋某遂起诉到崇明法院,要求五被告偿还借款32万元及利息,其中钱某、陈某3、陈某1、陈某2在继承遗产限额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二、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比较复杂,判决存在一定困难,遂说服当事人调解。经由法院组织调解,晋某同意接受本金26万元,利息放弃;陈某2表示放弃继承,由钱某、陈某1、吴某各承担三分之一。本案调解结案。
三、类似案例
案例一
江某与毛某3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江某向毛某3转账52万元。2018年1月,毛某3还款12万元。2018年4月10日,毛某3向江某出具借条,载明:毛某3 自2014年向江某借款50万元整,还有40万元未还,承诺2021年结清。
2018年4月10日,毛某3另向江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通过江某从某某银行借入100万元,每月按银行提示按时还款,不得拖欠。此后至2021年3月,江某与毛某3互有转账,江某共计向毛某3转账250万元,毛某3共计向江某转账1,502,100元,结欠49.79万元未还。
2022年1月,毛某3死亡。蒋某系毛某3母亲,毛某1系毛某3父亲。毛某3与沈某于1998年2月登记结婚,2014年9月离婚。毛某3生前未生育孩子。
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1、毛某1、蒋某、沈某共同偿还本金40万及利息,其中毛某1、蒋某承担部分以继承毛某3的遗产范围为限;2、蒋某、毛某1在继承毛某3遗产范围内清偿本金50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发生在毛某3与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沈某虽主张彼时其与毛某3感情已经破裂,处于分居状态,但其提供的工作证明并不足以证明其该项主张。且在案证据显示,毛某3生前投资股票并经营多家公司,离婚后毛某3持股的多家公司股权均转让给了被告沈某,故可以认定该部分借款系用于毛某3和被告沈某共同投资经营,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沈某应对该笔40万元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因借款人毛某3已去世,被告蒋某及毛某1均系其法律上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故被告蒋某、毛某1应在继承毛某3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偿还原告相应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最终判决:1、被告蒋某、毛某1、沈某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其中被告蒋某、毛某1承担部分以继承毛某3的遗产范围为限;2、被告蒋某、毛某1以继承毛某3的遗产范围为限共同返还借款本金497,900元及利息。
——浦东法院(2023)沪0115民初5127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二
蒋某、朱某系夫妻关系,何某3与蒋某系战友。2016年3月12日,朱某向何某3转账10万元,何某3在转账凭证上签写“何某3借”字样。2020年6月至2022年1月期间,蒋某通过微信聊天多次向何某3催要借款,何某3回复表示抱歉,无力还款。
陈某与何某3于1986年12月登记结婚,2018年9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双方除房贷以外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家庭经营形式经营着某经营部。
何某4系陈某与何某3的婚生儿子。何某3于2023年2月25日猝死,未曾留有遗嘱。何某3母亲何某1、父亲何某2分别于2004年、2005年死亡。
原告蒋某、朱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陈某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2、被告何某4在继承何某3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在借款行为发生时,与何某3尚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借款为何某3个人债务,且根据何某3、陈某夫妇存在家庭经营某经营部的情形,案涉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经营部的资金流转为高度可能,故应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陈某与何某3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但该约定并不能对抗原告的主张,案涉借款应由何某3与陈某共同清偿。何某3现已死亡,根据法律规定,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要求陈某承担还款责任,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被告何某4系何某3的第一顺位唯一法定继承人,其依法应在继承何某3的遗产范围内承担何某3所欠债务的清偿责任,但以所得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法院最终判决:1、被告陈某归还借款10万元;2、被告何某4在继承何某3的遗产范围内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归还借款10万元。
——上海金山法院(2023)沪0116民初9856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三
2021年9月14日,杨某2向肖某出具借条,记载:今借肖某奔驰车贷款50万元抵押贷款。每月还贷由杨某2负责。如有逾期,后果由杨某2负责。
同日,肖某向银行贷款50万后,转至宋某名下。
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杨某2、宋某共计还款22万余元。
2023年1月14日,杨某2出具借条,记载:今借肖某现金贰拾万元。落款:杨某2。
2023年2月20日杨某2死亡。杨某2与宋某系夫妻关系,杨某1系杨某2儿子。
肖某起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宋某偿还本金578,787.52元及垫付贷款利息;2、两被告在管理和继承杨某2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原告连带偿还上述借款;3、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宋某及两被告在杨某2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50万元借款虽为杨某2个人名义签订,但钱款转入宋某个人账户,且宋某也参与归还部分欠款,宋某同时当庭自认钱款用于其夫妻二人实际经营的公司,故此该笔欠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宋某对上述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杨某1以所得杨某2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上述债务进行清偿。
关于2023年1月14日的20万元借款,结合原告提供的借条、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材料,原告主张的该20万元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钱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等,故该笔债务并非杨某2与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宋某、杨某1以所得杨某2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杨某2该20万元借款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的债务进行清偿。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宋某返还原告肖某借款本金31万余元及利息;被告杨某1以所得杨某2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前述债务进行清偿;被告宋某、杨某1以所得杨某2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返还原告肖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上海宝山法院(2023)沪0113民初9637号民事判决书
四、律师点评
1、本案案由系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
陈某委托晋某建造农村房屋,双方成立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基础法律关系应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双方经过协商,陈某出具借条。双方由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转化成民间借贷关系,属于转化型借贷关系。本案原告以民间借贷起诉至法院,法院以民间借贷案由加以审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涉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吴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4年)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涉案债务产生于2006年,即陈某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案房屋建成后,曾由陈某与吴某及陈某2共同居住使用。据说,涉案房屋后来对外出租,租金亦由吴某收取。
涉案房屋动迁时,吴某亦获得拆迁补偿款46万余元及一套房,后续还可以获得一套房,足够涵盖本案债务。但吴某坚称,其所获得补偿,与涉案房屋无关,系动迁部门额外给予其补偿。对此说法,各方存在争议。
结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吴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并且可以就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原告可以仅起诉吴某一人,由吴某一人承担还款责任。
3、钱某、陈某1、陈某2、陈某3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陈某去世前,涉案房屋拆迁补偿金额基本上已经确定,其个人应当占补偿份额大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钱某、陈某1、陈某2、陈某3可以继承陈某的遗产,虽然动迁协议中并未确定各自份额,但其共获得现金补偿88万余元以及一套房,后续还可以获得二至三套房,足以涵盖本案债务。
从理论上讲,原告也可以只起诉钱某、陈某1、陈某2、陈某3四人,由他们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4、如果本案未调解结案,法院该如何判决?
根据上述案例,法院可能会判决吴某承担还款责任,钱某、陈某1、陈某2、陈某3在继承陈某的遗产限额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并未确定他们各自承担份额。这样的话,他们后续如果协商不成,还会有一场纠纷。
笔者认为,如果法院作出判决的话,从公平角度考虑,可以将吴某与钱某、陈某1、陈某2、陈某3四人分成两方,在他们两方之间酌情确定承担比例。这样的话,有助于他们两方之间后续纠纷的解决,基本上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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