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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证注销手续

发布日期:2024-04-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是2001年9月10日-2005年9月9日(个人经营);

  《税务登记证》有效期是2001年10月19日-2005年9月9日。

  因为铺面选择问题,生意越做越差,在2004年5月份就把租的铺面退掉关门了。

  跟着我就去出外打工去了,一直到现在因家庭原因还没办理注销手续。

  现在我想重新开店经营其他类型业务,我能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吗?

  发票本里最后一次开据的发票是2004年5月5日,这本发票还未用完。

  原来每个月给我算的定额税是127.50元最后一次购发票是2004年4月12日,应该是5月就开始没缴税了.

  工商管理费60.00元/月,2003年2月份开始就没缴了.

  这几年没有营业了,没产生任何利润,对国家没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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