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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安置房的赠予能否撤销?

发布日期:2024-02-27    作者:陈莲花律师

案情:案外人程母(甲方、赠与人)与程某(乙方、受赠人)与2014年4月初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协议书》,约定: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不动产赠予乙方,双方自愿达成房屋赠与协议如下: 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房屋坐落于某村,建筑面积283.92平方米,其中283.92平方米赠与乙方。甲方同意在签订征收安置协议书时直接将产权人的姓名变更为受赠人程某。备注:其中85m为程某女儿名下。同日,某街道办事处(甲方)与程某及其女儿(乙方)签订《某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乙方被征收房屋坐落于某村,建筑面积624.59m,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权类型集体,占地面积359.15m。甲方按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房屋补偿费309088元、二次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60480元、搬家补助费8355元、临时安置补助费37595元、其他补助赛55845元,合计471363元。同时,乙方选择产权置换的面积有485平方米。2014年4月底程某与王某(被告)结婚登记,2015年1月份,程某与某市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某区选房确认书》,程某挑选了某小区的四套房子,2022年6月份程某又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安置房结算书》,确定程某选定房子后,还需要缴纳的差价。程某用之前补偿的款项缴纳了有关安置房的款项。同日,程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家庭房产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程某婚前取得的有关房产,及房产的处分情况,同时明确案涉房产从进一步稳定家庭和婚姻关系及避税方面考虑,办理房产证时直接加上王某(被告)的名字,作为共有人,双方相伴终身。2022年8月份,程某为了办理案涉房屋的房产证,与开发商签订了《买卖合同》同时在合同中加上了王某(被告)的名字,并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备案登记,但未办理完成不动产证。2023年8月份,程某发现自己与王某结婚后,王某主要是要房子,并不重视夫妻感情,对钱财看的比较重,加之程某与王某系二婚,王某有一个成年儿子经常到程某处生活居住,影响到他与王某的婚姻生活,二人的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在闹离婚。
于是程某找到本律师要求起诉离婚,同时要求撤销案涉争议安置房的赠与行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到开发商出调取了办证的有关资料,明确产权证未办理完毕,且到不动产中心调取了案涉房屋的产权证明材料,确认房屋的所有权未转移。于是本律师准备好相关材料,诉讼到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支持了程某的诉讼请求,撤销了赠予行为,并判令被告王某协助办理网签备案注销手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一八条的规定处理。

律师寄语: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商品房网签备案登记有没有物权变动的效力”,法院认为是没有的,且实际上通过房屋产权的查询可知,虽作了备案登记,但确实没有变更,所以网签并非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情形,故没有发生转移的效力,赠与人享有法定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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