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诉蓝某借贷纠纷成功案例:欠钱不还可以起诉借款人夫妻作为共同被告吗?
发布日期:2023-12-19 作者:郑思琪律师
判决书节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的规定,本案中,蓝某某、叶某某虽系夫妻关系,但《借据》载明的借款人、借款的实际收款人及已还借款的还款人均为蓝某某一人,龚某某并无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系蓝某某、叶某某的共同意思表示,亦无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故龚某某主张叶某某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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