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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家去世且无继承人,谁来为下家办过户?丨涉民生典型案例展评

发布日期:2023-04-05    作者:王可红律师


原创 李尚伟 上海高院 2023-04-05 12:03 发表于上海
 
付清购房款装修入住后
却逢上家去世又无继承人
下家该找谁办过户?
僵局怎么破?
 
案情回顾
 
2013年小吴夫妇购买了方先生及其母亲名下的房屋。因小吴夫妇限购暂无法过户,双方约定先交房,等具备过户条件时,方先生和母亲需无条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后小吴夫妇装修入住并陆续付清房款。谁料还未等到过户方先生的母亲、父亲和其本人先后离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早先去世。方先生孑然一人,没有婚育记录,没有留下遗嘱,经调查也未发现其有兄弟姐妹。
买房人小吴夫妇陷入找不到人办理过户的窘境
 
直到202111日《民法典》开始施行,小吴夫妇了解到
《民法典》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指定
方先生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方先生去世时已无法定继承人,小吴夫妇购买其名下案涉房屋并因过户发生纠纷系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本案申请。加之方先生生前住所地位于浦东新区。法院认定小吴夫妇的申请合法有据,判决指定浦东新区民政局,为方先生的遗产管理人。
 
法官说
李尚伟
 
一、《民法典》新设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是对遗产进行妥善保管、清算、分配的有关主体。我国1985年《继承法》仅原则性规定了遗嘱执行和遗产保管,未建立完善的遗产管理人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居民财富增加,遗产的范围更广、数量更多、种类更繁杂、形态更多样化。缺乏遗产管理人制度,可能会导致遗产无人管理,以及被侵吞、私分、转移、隐匿等风险,损害被继承人、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实现遗产价值和对遗产的公平有序分配。
 
基于此,《民法典》继承编用五个条文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报酬,构建起较为完备、系统的遗产管理人制度。
 
二、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原则,即有遗嘱执行人时,由其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由继承人及时推选产生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方先生未留有遗嘱亦无法定继承人,在无法确定其遗产管理人情况下,小吴夫妇作为遗产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
 
三、指定遗产管理人破解本案遗产处理难题
 
《民法典》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
 
本案中,协助小吴夫妇办理房屋过户是方先生应尽的合同义务,因方先生已去世且无继承人,指定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后,小吴夫妇可要求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小吴夫妇面临的过户难题将迎刃而解。
 
本案的判决,对于启动遗产处理程序,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更好地发挥遗产效用均具有积极意义。
 
代表点评
 
 
上海市人大代表,浦东新区张江镇新丰村党总支第一书记
 
为适应新时代遗产多样化、遗产继承和处理日益复杂化、专业性的要求,《民法典》继承编进行制度创新和突破,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特别规定了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形。
 
本起案件中,在查明继承人情况和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基础上,通过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可以破解方先生的遗产处理僵局,打通遗产处理的堵点,解决老百姓的个案瓶颈问题,继而维护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
 
本案判决即是将《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付诸实施的司法实践,充分彰显和展示了《民法典》蕴含的人文关怀与法治精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 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 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 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 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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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
(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李尚伟
摄影:董雪皓
视频:曹赟娴、竺煜逸
责任编辑丨陈凤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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