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和行政法论文
发布日期:2022-11-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宪法行政法法治社会权利
一、我国行政法的特点
(一)行政法形式的特殊性
与其他法律不同,行政法由大量的行政法规所组成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十分复杂这一特质所决定的。行政调整的对象涵盖多个方面,无法仅用一部完整法典就将其说明。从另一个角度看,行政法的修改十分繁琐,因为其调整的内容过于庞大,范围广阔导致情况复杂。假定我们国家现在制定了一部行政法法典,但由于时代的发展或现实情况改变而要对这部法律进行修改,那么可想而知这将会面临多么大的困难,最后一个原因是虽然近年来行政法发展十分迅速,但是和其他历史悠久的部门法相比较而言,行政法还是一个新生法律部门,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被检验,也需要不断加强完善自身。
(二)作为行政法的表现形式的法律文件的数量庞大
行政法在立法上也有自己独特的方式,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立法系统具有单一性和固定性,行政法在立法方面采取的是多级立法体制。多层级多类型的机关都能够独立自主的进行行政法的立法工作,所有制定的行政法规都必须遵循宪法,并且下一级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得与上一级产生冲突,下一级只能对上一级的规范作出具体解释,不允许的增设有条件许可。造成法律文件数量庞大的还有一个原因是因为行政法规所调整的对象是不断在变化的,时代在进步,国家发展,生活的方方面面也都是不断更新换代。行政法为了适应日新月异的调整对象,也需要不断的变化,甚至要提前预料到可能产生的变化,这些特点共同造就了行政法具有灵活性、复杂性以及高度的技术要求等特点。
(三)行政法保障公共利益的优先地位
行政法主要针对的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如何平衡以及在保证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最大化的保护个人利益都是重点问题,而且这种公共利益是存在一定的层级性的。在行政法中公共利益也是被摆在第一位的,公共利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必须被首先维护的,这个特质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法承认行政权的优先性,这种承认的意思就是在行政法中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体无论是在地位还是在权利上都是优于仅仅持有个人利益的行政相对人的。但是这种优先性并不是说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体具有绝对优势的地位,而是说行政法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也会兼顾个人利益的保护;二是行政行为具有类似公权力带有强制性的色彩的特点,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行使,以国家的名义而且代表国家的意志,行为一旦做出,就具有公信力。
(四)行政法具有更强烈的政治性
众所周知法律与政策的联系是十分紧密的,而行政法的主体又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也就表明了行政法与其他法律相比而言有更强烈的政治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宪法,从宪法中确定的各项国家政策、方针是通过行政法具体表现出来的,宪法规定的原则,所想要传达的精神在行政法中都得到了很好的体现,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行政法就是具体化的宪法。无论是从行政法的实施过程还是从行政法的实施内容来看,政治性都应是其非常明显的一个特点。行政法的内容大多是国家对经济、社会各方面事务的一个把控手段,也是在最大程度上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维护个人利益的一种方式。
二、我国宪法的困境
(一)宪法诉讼制度缺失
我国目前在庭审中并不能直接引用宪法作为判案依据,公民也不能依据宪法的具体条文提起诉讼,上述情况基本就表明我国目前不存在宪法诉讼制度。宪法诉讼制度的缺失对于我国完整的法律体系的建设具有一定的限制作用,而且宪法在某种意义来说变成了一部虽然高大但是看似却好像跟普通民众相隔非常遥远的法律。宪法诉讼制度的确实也会导致宪法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办法达到最完美的效果。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虽然其他法律的制定都是以宪法作为基础,但是其他法律并不能完全将宪法加以诠释,而这些并有得到完美解释的部分就很有可能对普通公民产生难以预估的影响。
(二)违宪审查机制需要完善
第一点,违宪审查的对象不够全面,在我们国家整个的法律体系中,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的立法是不会存在进行违宪审查的可能性的,一种是全国人大统一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部门规章;另外一种就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及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第二点,我们国家没有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违宪审查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新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精神,是否和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大部队保持一致步伐,这些意义都说明违宪审查对保障宪法内容得到实施具有重要的影响。
(三)宪法权利限制未明确宪法权利的行使范围
宪法权利又名基本权利,跟其他的一般的法律权利有很大不同,宪法在其法律条文中明确的规定了我们国家公民享有的所有基本权利或者是被称为宪法权利,并且也直接亦或是间接的支出了这些权利在行使时必须遵守的范围。公民基本权利被限制很容易做到,但是更不容易忽视的应该是国家公权力在对普通公民的宪法权进行限制的时候,宪法应对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范围进行相关规定,即对国家权力作出否定性要求。宪法的作用除了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之外,更重要的是规范国家机关的行为。正是因为宪法对于普通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加上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才使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具体的法律实施运用过程中不得肆意妄为,也不得侵犯人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条文中,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范围并没有明确规定,基本都是靠另外出台的司法解释以及各种行政条例加以解释和限制的,但是这种解释和说明是否完全表达了宪法的真正思想,笔者认为是有待商榷的。
三、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
(一)行政法的理念和原则都是基于宪法产生
行政法所蕴含的内容,传达的精神基本都是来源于宪法,作为我们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是我们国家行政法的重要来源之一。宪法是我们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不容动摇,是其他法律立法基础的现实情况不容置疑,宪法中明文规定了基本人权以及立法程序等方方面面的内容,其崇高地位不言而喻。同样,行政法也是在宪法的基础下制定出来的,尤其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作为一个新兴的部门,宪法在经过实践的检验后,其理论价值意义在行政法中得到了更广泛的验证。另一个原因就是宪法主要目的是对国家公权力加以限制从而达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目标,行政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就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两者对于行政力的约束以及行政权的合理运用都有共通的地方。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字数有限,没有办法对于每个条问都做到尽善尽美的解释,所以这个时候就需要用继承宪法精神和思想的一般法律尽可能的进行诠释。虽然不能保证百分百的阐述,但是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从上到下每一个层级都在尽力。行政法是宪法的具象化。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因为篇幅限制对于权利的解释是十分抽象的。在日益发展的当今社会,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觉醒,对于宪法权利的探索也越来越深入,人们不再满足于书面权利意识所带来的慰藉,而需要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切实感受到自身的权益受到了保护。行政法调整的对象包含社会的各个方面,与人民的利益息息相关,自然而然的大众对于行政法的关注度也是非常高的。除此之外,行政法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国家的名义行使权力的具体行为也有相关的规定。当普通公民的权益受到国家机关或者其公职人员的侵害时,能够及时有效的早行政法中寻找到帮助。行政法实施范围不断扩大,并且行政法的实施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支持与理解,其中所内涵的宪法精神也在行政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获得了最大范围的普及,增强了公民的权利意识与法治意识,这对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是一个助力。
(二)行政法的发展是对宪法的补充和完善
时代在不断进步,社会飞速发展着,很多实际情况都与当时制定法律的现实情况产生了差异,但是宪法不能随便修改而且修改宪法程序特别复杂,所以针对宪法所规定的内容需要用其它的法律去加以说明和解释。行政法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保障行政力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宪法通过对公权力行使加以限制从而保障人权。行政法就是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的具体化,宪法所追求的法律的最终目的在一定程度上行政法也能帮助其得到实现。正如前文所介绍的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的基础是宪法,其内容和规则都是宪法条文的具体展开,深刻的反映了宪法精神和宪法思想。由于宪法本身的抽象性,普通民众理解起来就有较大的困难,而这些具体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对于民众理解宪法精神,切身感受自己的权利得到保护,这对构建新时代的法治社会的推进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行政法调整对象广泛,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联系,在普法这个重要的阵地上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行政法在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能够及时得到妥善的处理,更快更好的平衡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四、结语
总而言之,行政法对宪法的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行政法也在最大限度内充分展示了宪法想要向公众传达的思想和精神。虽然行政法相当于宪法的具体实施方法,但是也不能想当然的认为行政法诠释了宪法的全部内容,在充分表达宪法意思的体系中,行政法只是比较重要但不唯一的一部分。违宪审查制度是为了让即将实施的法律能够符合我们国家当前的法律体系,也是为了保证宪法的崇高地位和绝对效力。宪法诉讼制度是为了让宪法得到更广泛的接受和更深刻的体会,但是如何避免宪法诉讼的滥用,具体的宪法诉讼程序如何开展对于我们国家法律体系来说依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也需要法律学者们的不断探索和执着追求。行政法对于宪法完善的推动作用不仅仅表现在文字上,在实践中也具有深远的意义。无法否认的是行政法在某些规定上可能存在“违宪”的嫌疑,但是我们不能片面的去看待,要真正理解宪法的精神,切实体会行政法所真正表达的含义。行政法和宪法不可分割的关系在学界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如何让两者在实践中获得更好的紧密结合,促成行政法和宪法的良性互动,这些都是实现宪政国家所必要经历的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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