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宪法的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04-09-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私有财产权与法的保护
自然人个人为满足自己的生活或生产需要而获得或拥有的财产(包括货币和实物)就是私有财产,与国有、单位所有的财产是相对而言的。私有财产既然是为满足自然人个人的生活或生产需要而存在的,那么,人类共同创造的所有物质财富就应当由自然人个人拥有和使用。物质财富的本质是给人们提供生活或生产方面的需要和便利的,因此,在人类社会中自然人个人拥有物质财富是不可避免的。在人类社会历史上之所以形成过生产资料的不同所有制形式,究其本质是为了或源于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生产的需要。并且,这种组织的形式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是相一致的。无论是原始的、奴隶的、封建的,还是资本主义的,都是如此。否则,这种为组织社会生产而形成的所有制形式就不会存在或不会长期存在。
法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它的经济性,法随着私有制产生以来便对各种所有制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充分地发挥着它基于经济并保障和促进经济的功能。在社会的物质财富不是极大丰富并能无限满足人们的各种物质需要的社会条件下,私有财产的存在便有其充分的合理性。所以,国家便制定和颁布相关的法律保护私有财产这种合理性的存在。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如下方式实现的:第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然人个人合法所有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由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剥夺,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第二、私有财产的合法使用受法的保护,无论这种使用是为了生活需要还是进行生产。第三、法保护私有财产的依法转让。私有财产可以通过买卖、赠予等方式进行转让,从而改变其所有权主体。第四、私有财产自然或法定增值受法的保护,包括利息、租金等。这些孳息依法由原财产所有人所有,不受侵犯。第五、私有财产的合法继承受法的保护。法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以及遗赠权,只要这种继承的方式和程序是合法的,就受法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任何所有制形式都是基于组织社会经济的需要而将物质财富由某些个人或组织所有而已,而且这种所有仅仅是形式上的,本质上应当讲属于整个社会,属于创造它的每个自然人个人所有。当然,这种所有的份额是有差别的,是由自然人个人提供的劳动量所决定的。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当对私有财产予以全力保护,从而实现物质财富存在的根本原因和目的-满足人们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如此,便会在最大的程度上充分调动劳动者个人的生产积极性,真正成为劳动与物质财富的主人而不是奴隶。社会财富的依法私有与所有者个人自由状态下的公平、正当的竞争,是能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解放社会生产力、创造尽可能多的物质财富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根本保证。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财产私有的形式可以是个人独有、合伙所有、股份所有等,而组织社会经济的最高形式,就是现代化的企业形式-公司制。
二、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开明的资产阶级极力鼓吹、赞扬、肯定并实行“宪法至上”的理念、精神和制度,俨然已两百多年,而其“宪法至上”所保护下的国家的根本经济制度的核心,就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宪法至上、民主与法治等所导致的一个必然而合理的结果,显然就是一个国家或社会中弱小的私权万分有效地获得了公权的呵护,而公权在此条件下受到了较好地约束和限制。在广泛的私权中,最能直接而实实在在地满足个体需求的,便是金钱、财物等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由私人所有的权利。这种私人所有财产权一旦形成制度并以最高权威的方式-即法的方式确立之后,作为社会最基本细胞和组成部分的个人、家庭、群体(社会组织、生产集体)等私人们,便自然而然地拼命劳动或组织劳动、创造财富或为创造财富而服务。这样,在许许多多个私人的财产集聚、膨胀的同时,社会的整体财产显而易见也就获得了集聚、膨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越发变得不可避免。
宪法是超越法律的,一个国家所有的法律必然无条件地服从于宪法,宪法统领着所有的法律。可见宪法在一个国家法治生活中的至高无尚。法对私有财产的确认和保护,自有国家产生的那一天起便存在,而将这种对私有财产的确认和保护写进宪法的是也只能是资产阶级。因为,资产阶级讲的不仅仅是法制而已,在讲法制的同时她还很讲民主,这种法制与民主的有机结合便是法治。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宪法是民主和法治的产物和表现,宪法是对民主和法治的确立和保护。其中社会经济民主的最直接和主要的表现,就是财产的私人所有权,而社会经济法治化的重要基础,就是宪法对私有财产的确立和保护。
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宪法的基本原则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资产阶级宪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具体表现在私有财产的所有权、继承权不受侵犯,也即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全面的、整体性的。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治生活中拥有最高的权威,她规定了一个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的政治法律制度、经济制度、国家机构、文化、国防和外交等。作为一个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总纲或基本原则的宪法,在其基本原则中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明确规定下来,可见其在国家的整个生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我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从国家宪章的高度确立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是我国法治生活中一件极其重大和具有伟大意义的事件。无论从哪一方面讲,这将在最大程度上解放和激发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和发展,最充分地调动广大民众劳动和创造的积极性,为自己同时也是为整个国家和社会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私有财产的所有形式和取得形式,早已与单个个人或家庭的私有和取得产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经济的组织形式,在私权方面,最广泛和突出的是表现在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之中。现代的法人制度-公司制,在组织社会经济、创造物质财富方面发挥着广泛而根本的巨大作用。私有财产的观念,与奴隶或封建的有着根本的区别。在市场经济的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财产私有的形式表现出广泛的多样性,它是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一致的。
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开宗明义地规定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从根本的意义上是保护了社会的整体经济利益。社会财富的分配方式及其法律保护方式,从法律方面讲,纯粹是一个形式问题。其区别,根本的在于:这种法定的社会财富的分配方式和保护方式,在这一法律颁布实施之时,是否有利地促进而不是阻碍了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生产关系的进步。在宪法的意义上,也是如此。社会财富的作用和意义与人的自然需求,从最根本的意义上,决定了宪法和法律应当对社会财富的分配和保护以何种方式确定下来。只有有效而充分地使用财富去创造财富,而不是把社会财富大堆大块地集中在一起,去消耗或低效率地使用,应该是社会经济获得进步的一个最基本条件。人的自私与无限占有的欲望和本性,决定了财富在由人们私有的情况下,会爆发出巨大无比的创造力和再生力。或许可以肯定地讲,这从完全的意义上决定了社会财富“私人”所有的完全合理性。而宪法和法律所要做的是,对此加以科学而合理的确认和保护,并从最大的程度上去限制、约束和必要的惩治“私人”在行使这种私有财产时,对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所可能造成的不应有的任何危害。
所以,宪法对私有财产的确认的保护,也同样和应该是神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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