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产贡献大小,影响遗产份额的认定吗?
发布日期:2022-06-24 作者:邹连香律师
原告俞某与被告张某1原系夫妻,于1981年生育一子,即被继承人张某2。1996年x月,双方登记离婚,约定被继承人张某2随被告张某1生活。1997年,原告俞某与案外人夏某登记结婚,并于1998年底以预售方式购买了系争房屋。2002年x月,原告与案外人夏某登记离婚,约定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当天,原告结清了系争房屋的全部贷款。2002年x月,系争房屋交房,原告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变更,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为原告与被继承人张某2共同共有。2011年,被告荀某与被继承人张某2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8年,被继承人张某2因病死亡。现原、被告对于被继承人张某2的遗产分割问题意见分歧。后原告起诉要求对于被继承人张某2遗留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部分产权份额和现金等依法析产继承。
二、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2018年1月,被继承人张某2死亡,未留下遗嘱,其遗产应由原告俞某、被告2荀某、张某1共同依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继承取得。系争房屋系原告俞某与其前夫即案外人夏某共同出资购买的,后经离婚财产分割取得产权。原告基于其与被继承人张某2特殊身份关系才将被继承人张某2作为共同共有人进行了登记。考虑系争房屋来源和原告及被继承人张某2对房屋产权取得的贡献程度,本院确认系争房屋15%的产权份额属被继承人张某2所有,并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在被告荀某与被继承人张某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公积金、养老保险金、银行存款及证券等均属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50%作为遗产分割。被继承人张某2婚前取得的公积金全部属于其个人遗产予以分割。
三、律师评析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是一起因遗产继承而引发的纠纷,涉及到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认定、遗产分割处理等事宜。本案争议最大点,为被继承人张某2去世时,其与原告共有的一套房产中涉及遗产份额的认定。通常情况下,我们一般都会认为既然系争房产登记在原告和被继承人名下,在双方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很自然地认为系争房屋50%的产权份额属于被继承人所有。但本案在裁判时,却进行突破,在对被继承人所占房屋份额时充分考虑了其对系争房屋的贡献大小,最终法院认定15%的房产份额属于遗产的范围,由原告与两被告均分。 考虑到原、被各方对于房产已无共有的必要的,因此,法院最后将房产判归原告所有,同时原告按照两被告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向其支付相应的房产折价款。
知识拓展
四、知识拓展
1、继承人存在哪些违法行为时会导致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存在如下行为之一时,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但如果继承人存在第三至第五项情形,确有悔改表现的,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被继承人的,该继承人则不丧失继承权。
2、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哪些人享有继承权?
在被继承人不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则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和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份额时,可以要求多分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时,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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