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案例
发布日期:2022-03-15 作者:李可人律师
法院认为:
魏某遗产的多名继承人目前下落不明、信息不明,遗产房屋将在较长时间内不能明确所有权人,其管养维护责任可能长期无法得到有效落实,确有必要在析产分割条件成就前尽快依法确定管理责任人。而魏某生前未留有遗嘱,未指定其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在案各继承人之间就遗产管理问题又分歧巨大、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故当秉承最有利于遗产保护、管理、债权债务清理的原则,在综合考虑被继承人内心意愿、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疏远近关系、各继承人管理保护遗产的能力水平等方面因素,确定案涉遗产房屋的合适管理人。次女魏某燕一支在魏某生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与产权人关系较为亲近,且历代长期居住在遗产房屋内并曾主持危房改造,与遗产房屋有更深的历史情感联系,对周边人居环境更为熟悉,更有实际能力履行管养维护职责,更有能力清理遗产上可能存在的债权债务;长女魏某静一支可查后人现均不居住本市,客观上无法对房屋尽到充分、周到的管养维护责任。故,由魏某静一支继承人跨市管理案涉遗产房屋暂不具备客观条件;魏某燕一支继承人能够协商支持由陈某、卫某共同管理案涉遗产房屋,符合遗产效用最大化原则。因此判决指定陈某、卫某为魏某房屋的遗产管理人。
律师建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这类侨乡房产因为年代久远,继承人散落各地,造成分家析产困难,存在房屋养护管理问题。在民法典的背景下,创设了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制度,在存在此类问题是通过引入养护管理房屋的竞标方式,让具有养护管理房屋具有优势条件的继承人来担任管理人,也妥善解决了养护问题。彰显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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