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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案委托人与律师积极共同努力终获房产适当多分

发布日期:2022-03-07    作者:王可红律师


案例分析:
裁判结果:房产份额获得适当多分,价值认定也相对低于市场价对我方比较有利。其他财产折价后补偿金额也很公平合理。
……本院认为,关于首付款中313,000元,被告提供了父亲邵某42004年5月11日两笔提款合计31.3万余元,与被告在2004年6月22日存入313,000元,时间可以吻合;证人邵2、倪某、邵某3的证言可以证明,复兴中路XXX弄XXX号房屋动迁时,被告的父母弟弟都愿意把动迁款赠与给被告,证人邵2更明确表示该钱款赠与给被告个人购房所用;再结合动迁协议,动迁协议第十三条第一款中货币补偿数字为167,040元与邵某42014年5月11日提出钱款中的一笔数字完全吻合。故被告所提供证据可以证明313,000元来源于被告及其家人的动迁款。
另,被告分别提供了中国工商银行存折,证明其在2003年7月22日婚前存入10万元,其之所以在购房当日没有取出支付房款,是因为其父母担心损失利息,故由父母先垫付10万,该款于2004年7月取出,归还了父母之前垫付的房款。故此被告表示在桃浦路房产的首付款中,有其婚前10万元。但本院认为,被告陈述未形成一个完全证据链,本院难以采信。被告表示2003年9月15日婚前存入5万元,后于2004年6月22日提取用于支付房款,这基本与被告和被继承人2004年6月22日签订预售合同的付款日期可以相互吻合,可予以采信。
由于被继承人已经过世,无法举证其出资款性质,但可以看出在桃浦路房产出资上被告所作贡献较大,对于被告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适当多分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酌定被继承人俞某2享有桃浦路房产45%产权,被告享有桃浦路房产55%产权。
同时,该案中的房产在双方协议价格阶段,我方也争取到了一个相对来说比市场价低的价格,这样法院在判决分割后,计算折价款方面显然时多我们有利的。
……最终结果是合计判决折价补偿被告200万元左右(原告起诉时要求分割的遗产价值八百多万元)。案件结果还是非常不错的

律师点评:
本案律师代理被告,在拿到案件诉讼材料的第一时间律师与委托人进行多次沟通,因案件除了这个房屋争议大,另有其他大额财产需要一并处理。沟通过程中与委托人比较深入的达成了共识,委托人对于律师交代的事务也是非常认真的去对待。对房屋市场价和争取法官同情方面,委托人都做了不少积极的工作,对于后续开庭和委托人与法官进行沟通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从而最终对案件争取一个好结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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