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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去世后引起拆迁继承纠纷

发布日期:2022-01-0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被告系姐弟。原告、张某荣、被告、张某利、张某湖共有物分割一案,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北京市1号院北数第二排北房五间中东数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归被告和张某利所有,其中张某利占57%的份额,被告占43%的份额。
2018年11月,A村整体腾退,A村某号房屋的全部腾退安置补偿款由被告领取尚未继承析产。


2019年1月24曰,被继承人张某利因病死亡,户口已注销,张某利去世前未留遗嘱。张某利父亲张父、母亲张母先于张某利去世,张某利系离异未生育子女,张父和张母共生育子女五人。张某强于1985年去世,张某荣于2018年10月6日去世。除本案原、被告之外,张某利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
原告认为,张某利没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原告作为张某利姐姐有权继承张某利遗产。现原告诉至贵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分割被继承人张某利所有的位于北京市1号院中东数三间房屋相应份额对应的拆迁利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一半拆迁款,即359539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权利分割遗产。
这个房子本身就是我花钱购买的。老人是我养的,我是张某利的监护人。
张某利多年有我照顾。


原告起诉说的五间房,都承认是我的,我父亲将张某利交给我,张某利跟我一起住,保证张某利有房子住。上一个案子的二审判决书对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张某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错判了原五间房屋里面有原告的份额。我不认可存在张某利的遗产。拆迁利益中的提前搬家奖我不签字就没有,这个奖励是我的。


三、本院查明。
张父和张母是夫妻关系,有原告、被告、张某荣、张某利、张某强五个子女。
张父和张母均已去世。
张某强于1985年去世,留有张某湖、张某昊二两个孩子。
张某荣于2018年10月6日去世。


张某利为精神残疾三级,于2019年1月24日去世,生前未留遗嘱。被告系张某利的监护人。双方一致确认张某利系离异,无子女。
原告、张某荣、张某湖、张某昊二曾起诉被告、张某利法定继承纠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继承北京市1号院北数第二排北房五间六分之一的份额;张某荣继承北京市1号院北数第二排北房五间六分之一的份额;张某湖继承北京市1号院北数第二排北房五间十二分之一的份额;被告继承北京市1号院北数第二排北房五间四分之一的份额;张某利继承北京市1号院北数第二排北房五间三分之一的份额;驳回原告、张某荣、张某湖、张某昊二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原告、张某荣起诉被告、张某利、张某湖共有物分割纠纷,2015年1月7日,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北京市1号院北数第二排北房五间中西数第一间归原告所有,西数第二间归张某荣所有,东数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归被告和张某利共有,其中张某利占57%的份额,被告占43%的份额。


2018年11月11日,被腾退人(乙方)被告与腾退人(甲方)签订《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约定乙方被腾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1号院,控制标准面积267平方米,房屋补偿面积257.76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257.76平方米。乙方现有认定认口1人,即张某利。被腾退房屋评估价款合计7162420元。
2019年1月2日,被腾退人(乙方)被告与腾退人(甲方)签订《二次结算协议书》,约定乙方享受100000元整体搬迁配合奖。拆迁后,上述拆迁腾退补偿款由被告领取。
另,被告称在拆迁后,被告支付原告402780元,该笔款项不包括张某利的遗产;原告认可被告支付了一笔款项,但是认为系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的补偿,与张某利遗产无关。


四、裁判结果。
1、被继承人张某利享有的拆迁腾退补偿款归被告张某仁所有,被告张某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一折价款十三万元;
2、驳回原告张一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被继承人张某利的遗产范围,以及遗产如何分配。
第一,涉案院落内北数第二排北房五间的房屋建筑面积共计73.56平方米,因无证据表明每间房屋的具体面积,故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每间房屋面积均等,即14.712平方米。根据张某利所享有的份额,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张某利享有的拆迁补偿款总额为808437.29元。


第二,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根据现有证据,张某利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被告作为张某利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利的遗产。被告系张某利的监护人,且张某利生前主要由被告扶养、照顾,跟随被告共同生活,在分配遗产时,应对被告予以多分。原告作为张某利的姐姐,未对张某利尽到抚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少分。


据此,对于张某利的遗产,由原告继承20%的份额,由被告继承80%的份额。考虑张某利享有的拆迁腾退补偿款由被告领取的事实,认定张某利享有的拆迁腾退补偿款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原告相应的款项。结合被告领取上述款项的时间,张某利去世的时间,并扣除张某利生前可能的花费以及被告为张某利办理丧葬事宜的花费,被告支付原告1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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