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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保证期间法院判决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发布日期:2022-01-07    作者:王可红律师

基本案情:
毛某某1是原告,第三人毛某2是第三人。毛某某1因毛某某2向被告陈某某借钱并出具《借条》一事(据说是套路贷环节中的一笔借贷),该借条上由第三人毛某2签字画押。原告毛某某1也被要求在借条中的担保人处签字。被告多次去催款并还要求原告替第三人还款。因本案主债务是第三人毛某1陷入套路贷纠纷中的一笔债务,故原告担心自己还会被被告以担保人的名义被要求还款。原告就主动去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确认保证责任已不存在。

法院审理:
1、一审法院:起诉到法院后,一审法院在开庭法庭辩论终结后,在法官的释明下被告提出反诉。一审法院判决第三人向被告支付借款,原告毛某某1对相关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上诉要求改判撤销毛某某1的保证责任。
2: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关于毛某某1保证责任是否应予免除的问题认为:毛某某1作为保证人在2018年2月5日签订的还款协议真实存在,毛某某1没有证据表明其签署行为是在受到胁迫下所为,故其应对毛某2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但是2018年2月5日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本案借款于2018年4月30日届满,而陈某某是在2019年5月3日提起诉讼的,因还款协议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故毛某某1的保证期间于2018年10月30日届满,因此毛某某1虽然保证责任真实有效,但是由于超出了保证期间,故不应再对毛某2的欠款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一审法院的程序确实有问题,本案类似于抵押权涤除是确认担保保证责任已免除,主债权债务人是第三人,严格的说属于无独三。但法院直接判决第三人应向被告还款并判决原告承担保证责任是不妥的。且与本案案件证据也不相符。二审法院慧眼识案,看到本案已经远远超出保证期间这个事实,从而还毛某某1一个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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