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为真能增强对被告利益保护
发布日期:2021-02-04 作者:郭庆梓律师
以管辖权的情形为例,如果不依照双重相关事实理论处理,那么必须确定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如果案件中侵权行为在实体上被认为不发生,那么受诉法院也没有行使地域管辖权的依据,法院应当在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即使不考虑基于对《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5项中的“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释,我国法上的“裁驳”是否就裁定理由中指明的起诉要件存在既判力效果的问题,上述结果也显然区别于假设法院在实体上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进而驳回诉讼请求时的案件结果。在后一种情况下,本案原告将受到实体判决既判力的约束,不得重复起诉(《民诉法解释》第247条)。对于当事人适格问题也一样,由于否认涉争法律关系的存在而通过反推否定当事人适格,也会造成与管辖权审查中相同的解释困境。
与德国法下的情况相同,原告与法院“裁驳”后仍可以在其他法院再次起诉主张相同侵权行为,被告可能不得不再次应诉。而且,虽然我国各地的裁判统一工作仍有较大进一步提高的必要,目前实务中力推的类案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仍然处于进一步探索的状况,原告在前诉中“试探”得来的诉讼经验并不一定能对另案诉讼策略产生重要影响;但是,无论如何,原告在事实上也获得了多次诉讼的机会,这对于被告来说并不公平。而在假定为真方案下,这一“制度漏洞”则将被彻底填补。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