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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为真能增强对被告利益保护

发布日期:2021-02-04    作者:郭庆梓律师
如果说前文的重点在于对我国的初步证据标准和外国处理相似问题的双重相关事实理论的介绍,那么后文的重点应当是借鉴双重相关事实理论的价值考量并关注我国的特殊性,探讨我国以假定为真方案替代初步证据标准的可能性。与德国法上的考量实质相似的是,在我国也存在重复审判的现象及由于裁判效力规则导致重复起诉的可能,我国司法实践中同样注重双方当事人的平等保护,试图避免原告滥用诉讼程序并尽可能减少诉讼对被告的消极影响。
以管辖权的情形为例,如果不依照双重相关事实理论处理,那么必须确定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如果案件中侵权行为在实体上被认为不发生,那么受诉法院也没有行使地域管辖权的依据,法院应当在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即使不考虑基于对《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5项中的“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释,我国法上的“裁驳”是否就裁定理由中指明的起诉要件存在既判力效果的问题,上述结果也显然区别于假设法院在实体上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进而驳回诉讼请求时的案件结果。在后一种情况下,本案原告将受到实体判决既判力的约束,不得重复起诉(《民诉法解释》第247条)。对于当事人适格问题也一样,由于否认涉争法律关系的存在而通过反推否定当事人适格,也会造成与管辖权审查中相同的解释困境。
与德国法下的情况相同,原告与法院“裁驳”后仍可以在其他法院再次起诉主张相同侵权行为,被告可能不得不再次应诉。而且,虽然我国各地的裁判统一工作仍有较大进一步提高的必要,目前实务中力推的类案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仍然处于进一步探索的状况,原告在前诉中“试探”得来的诉讼经验并不一定能对另案诉讼策略产生重要影响;但是,无论如何,原告在事实上也获得了多次诉讼的机会,这对于被告来说并不公平。而在假定为真方案下,这一“制度漏洞”则将被彻底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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