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的种类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案件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对案件作出不同的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不起诉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1. 法定不起诉。指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 酌定不起诉。指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 存疑不起诉。指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在补充侦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4. 特殊情形的不起诉。包括:(1)《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2)《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对于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3)《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对于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被不起诉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对于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如果不服,可以要求复议,如果要求复议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5)《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6)《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要求复议不被接受,可以就起诉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7)《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对于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要求复议不被接受,可以就起诉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8)《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对于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被不起诉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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