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诉讼要件的初步证据
发布日期:2021-02-04 作者:郭庆梓律师
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类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形成了相对通行的审查方法。一方面,在判断是否需要审查被告适格问题时,该院指出“当部分被告是否适格并不影响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有关其是否适格的问题,可以等到实体审理阶段进行审查。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在管辖权异议阶段的审查中,“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如果作为管辖连结点的被告是适格的,则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案件应当进入实体审理”。于是,被告无权以未实施侵权行为为由要求移送管辖。
如果初步证据试图证明的事实最终被认定为真,原告被认为从法律上看也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时,那么就不涉及证据收集甚至审查的问题,而可以直接认定相关诉讼要件没有得到满足,从而裁定驳回起诉。易言之,即使法院没有在形式审查起诉人主张的事实时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此时不乏案情复杂、涉及法律问题等正当理由),也可以在立案后额外考虑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被告的意见之后,裁定驳回起诉。比如,即使原告公司提出了初步证据证明其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法院也仍在上诉案件中认为基于合同相对性,其无权起诉确认合同无效。至于此时被告也认可原告的直接利害关系,希望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则不会对这一认定产生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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