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发布日期:2007-05-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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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律师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现指派我所
律师前往你处会见 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请予安排。
特此函告
年 月 日
注:(本介绍信用于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向看守所、羁押场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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