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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案件分析

发布日期:2020-10-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2013 年 9 月 15 日下午,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对某宴会中心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宴会中心的卫生许可证有限期限 2011 年 8 月 26 日至 2015 年 8 月 25 日,2013 年未按照规定复核卫生许可证,卫生监督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2013-050),限 5 日内办理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某宴会中心的负责人签收了卫生监督意见书。10 月 18 日,监督员再次对某宴会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宴会中心依旧未复核卫生许可证。监督人员对该宴会中心未复核卫生许可证的行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该宴会中心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负责人确认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的内容并签字,同时,监督人员对该宴会中心的卫生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照的场所名称、负责人、许可项目等项目进行核对、复印,留取证据,本案调查终结。

  10 月 18 日,卫生监督人员合议后认为:该宴会中心未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法应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行政处罚。10 月 19 日某市卫生局对该宴会中心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宴会中心负责人确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权、申辩权,签了字。10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宴会中心负责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当日下午自觉完全履行了卫生行政处罚。10 月 26 日办理了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

  案件评析

  1 执法主体的认定

  如何认定(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违法主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依据此规定,凡对个体工商业者的行政处罚,其违法主体均应认定“营业执照”上业主的姓名。

  由此可见,上述案例的当事人应为其负责人而不是某宴会中心。

  2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本案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正确,是否合理,关键在于罚款额度的确定,也就提到过罚相当和比例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比例原则包括 3个方面内容(:1)妥当性原则,指一个行政权力的行使,实际上可否达到法定之目的(;2)必要性原则指一个行政权力的行使,在达到行政目的即可,不可过度侵犯公民权利(;3)狭义比例原则指一个行政权力的行使,虽是达成行政目的必需的,但是不可给予公民超过行政目的的价值的侵害。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但姜明安教授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书中,不仅将比例原则列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且对比例原则作如下定义:其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1].

  本案中,一是该宴会中心取得的卫生许可证上提示“每满两年复核一次”,而且一直正常营业,卫生许可证到期未复核属该宴会中心负责人主观行为;二是市卫生局提出了限期整改意见,仍不改进,属于情节严重;三是根据该宴会中心营业情况,罚款3000-5000 元也不违反上述比例原则[2].

  综上所述,本案处罚 1000 元,额度低。对该宴会中心的负责人应罚款人民币 3000-5000 元。

  3 许可证未经复核是否视为无效卫生许可证

  一般情况,我们发放卫生许可证时,都会在许可证上警示:“每满两年复核一次,不复核视为无效”的字句,实际上,在我们做出卫生行政处罚时,处罚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且《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也未对其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卫生许可证一经颁发,在有效期满或被许可机关经法定程序撤销或吊销前不得否认其效力。类似不复核卫生许可证的案例,不应按无证处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今后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引起重视。而且建议有类似警示语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去掉“视为无效”字句[3].

  参考文献

  [1] 朱宏伸,姚斌,王建,等 . 食品卫生许可证年度复核制度的探讨 [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7,14(6):429-430.

  [2] 张新婷,刘平 . 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用语设定的思考 [J]. 现代预防医学,2003,30(2):225-225,227.

  [3] 祝卫红,郝桂华,郑继安,等 . 由“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引发的问题和思考 [J]. 上海预防医学,2002,14(3):14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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