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税收法定”原则的修定
发布日期:2020-10-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为什么“税收法定”会如此引人关注?正如一位长年从事财税立法的全国人大代表所言,作为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税收本质上是对居民财产权利的剥夺,与每位公民息息相关,这种剥夺主要体现在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上,其给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带来的影响敏感而重大。
也正是因为如此,“政府征税必须得到人民的认可”这一“税收法定”原则核心要求才得以最终形成。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在税收上的普遍做法,即不立法,政府不得征税。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强调,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此次对立法法的修改也是贯彻全会精神的体现,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写进了法律中,彰显出国家对纳税人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另外一方面,在我国现行的18 个有效税种中,一直以来只有3 个税种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确定的,而其他15 个税种均由国务院及财税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由于大量税种没有上升至法律层面,质疑税率调整、税种开征缺乏民意基础的声音此起彼伏。近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也纷纷提出建议,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回税收授权立法,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就是其中一位。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这位知名编剧向大会领衔提出了《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议案》,建议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一时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正是承载着如此厚重的民意,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入了审议程序。3 月8 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许多代表惊讶地发现,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将二审稿中“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调整为“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一删减引发热议,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明确表示,应将“税率”写进相关条款,以避免“税收法定”的立法效果和未来执行效果打折扣。“今年2 月,二审稿已经发给每位全国人大代表,我理解就算基本定稿了。结果三审稿出现那么大变化。当时真的是愣住了。”赵冬苓代表说,如果税率的确定不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决定,“税收法定”原则会大打折扣,应将税率等税收要素重新纳入修正案草案中。
在会场外,许多学者和广大民众也在热烈讨论相同的话题。一些学者也认为,这样修改并不能确保完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会给权力“任性”留下不小的空间。一些学者更是联名向全国人大法律委提出修改建议。在他们的眼中,此次修法机遇十分难得,不容错过。
在全国人大代表们对“税率”删减高度关注之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根据代表意见,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这一法定事项的表述,修改为“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税率”两字从删减到回归,既反映了立法法修改对“税收法定”原则的高度重视,也是民主立法的一次生动实践。正如一位代表所言,这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尊重全国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 ;这也让代表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与使命,必须更加充分地发挥主体作用,更加努力地履职尽责。
其实,民情、民愿并不仅仅体现在“税率”两字的回归中。在立法法的整个修法过程中,时时刻刻都闪烁着立法机关多听方方面面意见、多吸取社会智慧、多凝聚社会共识、多反映人民群众意愿、多反映人民利益的光芒。比如,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两次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将民众提出的行之有效的建议写进法律中,最大限度地满足民众愈加强烈的参与国家立法的意愿,紧跟社会前进的步伐。而且,这样的立法模式已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工作的常态。
这是民主立法的体现。同时,这也是挡不住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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