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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发布日期:2020-09-28    作者:王诗婷律师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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