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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刚性的责任行政机制

发布日期:2004-10-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年来,某些地区、某些行业重特大恶性责任事故频频发生的现状令人堪忧,而几乎每一起责任事故的背后都游荡着“渎职”这一幽灵。从本质上讲,渎职与贪污受贿是权力腐败滋生的一对孪生怪胎。不过,渎职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严重的危害性常常容易被低估或忽视。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就意味着有责任,权力与责任的对等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责任行政”是现代法治政府应当恪守的一大基本理念。责任行政意味着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应当依法对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行政权力的运作应当始终置于一种负责任的法定状态,违法行政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而,建构刚性的责任行政机制乃是从制度上预防、遏制和惩治渎职犯罪的根本途径。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已经就反腐败问题高屋建瓴地指出:“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逐步铲除腐败现象的土壤。”诚哉斯言,我们的执政党深谙反腐之道并在扎扎实实地推进反腐败进程。从一定意义上讲,重视警示教育、建构刚性法治和完善监督体系堪称预防、遏制及惩治渎职行为的必由之路,也是建构刚性的责任行政机制的要求。刚性的责任机制应当包括警示教育、刚性法治和监督体系等几大要件。

  建构刚性的责任行政机制,其主旨就是要从制度层面最大限度地预防、遏制及惩治渎职犯罪行为,通过一系列责任警示及责任追究制度对公职人员消极不作为的恣意进行有效的制约,进而在权力与责任、职权与职责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的平衡状态。责任行政机制其实可以视为一种常态的压力机制,这种压力通常以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义责任等为强大的后盾。一言以蔽之,以“依法行政”为理念、以“责任重于泰山”为信条的责任行政机制堪称渎职行为的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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