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宪法”及其制定中对群众路线的践行
发布日期:2020-09-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五四宪法”体现了“一切为了群众”的根本观点
“一切为了群众”,是党全部理论和实践的根本出发点,也是党领导人民制定“五四宪法”集中体现的根本观点。“五四宪法”从目标选择到重心定位、从内容安排到制度设计都始终遵循了立宪为民的理念,始终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通过彰显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民主精神,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根本法保障。
第一,“五四宪法”以建设社会主义为目标,深入贯彻了立宪为民的理念。“从世界范围来看,宪法主要有两种类型,即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资本主义宪法是与资本主义民主和资产阶级专政相联系的,而社会主义宪法则是同社会主义民主和无产阶级专政即人民民主专政相联系的。”[1]也就是说,只有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才是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强调:“我们制定的宪法当然只能是人民民主的宪法。这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而不是属于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2]宪法的目的是“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和应当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3]宪法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4]宪法的总目标是“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5]这就明确了“五四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新中国的未来走向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宪法是比历史上任何类型的宪法都能更好地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宪法。“五四宪法”集全党和全国人民共识,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的目标和道路,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根本法制保障。
第二,“五四宪法”以保障人民民主为重心,深入贯彻了立宪为民的理念。宪法体现的民主精神主要涉及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国家权力由谁来掌握;二是国家权力如何来行使。不同类型宪法所彰显的民主精神必然存在本质上的区别,这种区别集中体现在宪法所确立的国体和政体两方面。“五四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这就指明了我国的国体,同时指明了包括社会各阶层人民在内的中国最广大的人民是国家真正的主人;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指明了我国的政体。“五四宪法”以保障人民民主为重心,通过确立我国国体和政体的民主性质,充分彰显了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民主精神,使人民主权从政治理想变成了宪法上的法定权利,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基本政治前提。
第三,“五四宪法”以人权保障为内核,贯彻了立宪为民的理念。“五四宪法”通过设置“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将人权保障合理地纳入了内容体系。宪法赋予我国公民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控告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和自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有受教育的权利;有休息的权利;任何公民有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的权利;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等等。同时,为更好地保障公民民主权利和自由,宪法还规定国家应为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必需的物质便利;公民必须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劳动纪律、尊重社会公德等法定义务。“五四宪法”通过构建涵盖平等权、财产权、自由权和社会权在内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使得我国人权保障具有了人民民主的本质特征,即实现了公民权利的平等性、普遍性、真实性及与义务的一致性,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根本法依据。
第四,“五四宪法”对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设计,贯彻了立宪为民的理念。“五四宪法”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构建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为基本政治制度的民主制度体系,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制度化的途径和选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将以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形式,以协商民主的方式继续参政议政。而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来管理本民族事务。这就为从我国国情出发,通过构建具有中国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民主机制和运行模式,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真正实现当家作主提供了制度基础。“五四宪法”所确立的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政策,“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注重从本国实际出发,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政党关系学说和民族关系理论,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点的,反映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基本要求,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利益和愿望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精神,成为后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宪法根据”.
“五四宪法”从目标选择到重心定位、从内容安排到制度设计都始终恪守了以民为本、立宪为民的理念。它所彰显的人民性是前所未有的,其民主价值意蕴与建国初期整个社会普遍追求的民主精神保持了高度契合,这是党坚持“一切为了群众”根本观点进行立宪的真实写照。
二、“五四宪法”的制定贯彻了“一切依靠群众”的重要思想
“一切依靠群众”是党的力量之源和胜利之本,也是党领导人民制定“五四宪法”深入贯彻的重要思想,集中体现在尊重和保障人民的立宪主体地位方面。“五四宪法”由占据当时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来制定,充分尊重了人民的立宪主体地位。尊重人民的立宪主体地位,要求立宪主体必须具有极大的广泛性,即宪法必须是由能够代表和反映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意志的社会群体和阶层来制定。
早在建国前夕,毛泽东就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指出:“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7]
以此为前提,毛泽东阐明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理论,阐明了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8]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领导下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政权,其内部存在着广泛的政治联盟。这种政治联盟,不仅包括工人阶级同其他劳动阶级主要是农民阶级结成的联盟,也包括工人阶级同一部分非劳动阶级主要是民族资产阶级结成的联盟。“因为工农这两个阶级占了全国人口的80%-90%,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的统治,主要靠这两个阶级的力量;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也主要靠这两个阶级的联盟。”[9]
而此时民族资产阶级虽然仍有剥削工人阶级的一面,但也有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面,工人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已经转变成人民内部矛盾。因此,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内部已经结成了劳动阶级与非劳动阶级的广泛的政治联盟。这就使得“五四宪法”的立宪主体范畴从过去旧中国制度下少数人的狭小圈子,扩大到了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即广大的人民,从而实现了“为了被剥削的劳动群众而把民主发展和扩大到世界上空前未有的地步”.
“五四宪法”的制定开创了集协商民主、直接民主和代议民主三者结合的民主立宪形式,充分保障了人民的立宪主体地位。保障人民的立宪主体地位,要求立宪程序必须具有民主性,即国家必须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最大限度地提高人民有序参与或监督立宪的程度。广大人民通过对“五四宪法”草案初稿和宪法草案的三次大规模讨论,实现了最广泛的立宪参与。一是对宪法草案初稿的讨论实现了人民群众通过协商民主方式参与立宪。宪法草案初稿的讨论采取了自下而上的程序,首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广大人民,组织宪法起草委员会下设的17个座谈小组进行讨论研究,并同时将草案初稿分发给各大军区、各省市的领导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展开讨论。二是对宪法草案的全民大讨论实现了人民群众通过直接民主方式参与立宪。1954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向社会公布了宪法草案,开始了宪法草案的全民大讨论。全国各地纷纷成立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作为宪法草案讨论与学习的领导机关,积极发展广大群众积极分子作为报告员和辅导员,有组织地向人民群众展开宪法草案的讨论和宣传工作。各地人民群众普遍把宪法看作是自己的翻身法、各族人民的团结法、保证建成社会主义的幸福法,积极踊跃参加宪法草案的讨论。此次讨论历时三个月,几乎覆盖了全国的各个省市,实现了全民参与立宪的伟大创举。三是全国人大代表对宪法草案的讨论实现了人民群众通过代议民主方式参与立宪。根据1953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相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普遍的、民主的选举,选举出了广泛代表各方利益的各界代表,组成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人民参与立宪提供了组织上的条件。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与会的1197名全国人大代表庄严地行使了人民赋予的表决权,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最终全票通过了“五四宪法”,实现了人民通过代议民主方式参与立宪的伟大尝试。
“五四宪法”的制定过程坚持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尊重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党坚持依靠群众,实施开门立宪,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使人民群众有序参与了“五四宪法”的整个制定过程,使不同利益群体、不同阶层代表的意志和愿望得到了充分有效的表达,实现了广泛民主基础上的人民立宪,为民主立法积累了宝贵经验,这是党贯彻“一切依靠群众”重要思想进行立宪的集中反映。
三、“五四宪法”制定过程中贯彻和运用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基本工作方法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党正确领导人民群众的基本方法,也是党领导人民在制定“五四宪法”过程中充分贯彻和运用的工作方法。1954年1月,毛泽东在《宪法起草工作计划》中提出:“五月一日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将宪法草案公布,交全国人民讨论四个月,以便九月间根据人民意见作必要修正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最后通过。”
5月2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全国人民中进行宪法草案的宣传和讨论的指示》,提出宪法草案公布后,必须在6月15日到8月15日的两个月时间内,在全国所有城市和农村的人民群众中展开广泛热烈的宣传和讨论,并要求在6月15日以前,所有县、市和所有机关、部队、学校、厂矿企业中做好讨论宪法草案的准备工作。要求“在这个宣传和讨论中,一方面使人民初步明了宪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对于各阶层人民自己的切身关系;一方面还要发动人民积极地提出他们对于宪法草案的意见,以便宪法起草委员会根据人民群众所提出的意见,再次地修改宪法草案,而后提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12]并强调“宪法是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和所有人民必须严格遵守,不能丝毫违反的根本大法,使所有国家工作人员,所有人民,所有共产党员明了宪法,并在宪法公布之后,严格地遵守宪法,是一件很严肃很重要的政治工作”.
同年6月14日,毛泽东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一文中指出:“这个宪法草案,看样子是得人心的。宪法草案的初稿,在北京五百多人的讨论中,在各省市各方面积极分子的讨论中,也就是在全国有代表性的八千多人的广泛讨论中,可以看出是比较好的,是得到大家同意和拥护的。”为什么要开展这样的讨论,毛泽东认为,其好处在于:一是,少数人议出来的东西是不是为广大人们所赞成呢?经过讨论,证实了宪法草案初稿的基本条文、基本原则,是大家赞成的。草案初稿中一切正确的东西,都保留下来了。
少数领导人的意见,得到几千人的赞成,可见是有道理的,是合用的,是可以实行的。这样,我们就有信心了。二是,在讨论中搜集的意见可以分为三部分,有一部分是不正确的,还有一部分虽然不见得很不正确,但是不适当,以不采用为好。既然不采用为什么又搜集呢?搜集这些意见有什么好处呢?有好处,可以了解到参加讨论的人思想中对宪法有这样一些看法,可以有个比较。第三部分就是采用的。这当然是很好的,很需要的。如果没有这些意见,宪法草案初稿虽然基本上正确,但还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不周密的。现在的草案也许还有缺点,还不完全,这要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了。
但是在今天看来,这个草案是比较完全的,这是采纳了合理的意见的结果。毛泽东还认为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人心,理由之一“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这个宪法草案,结合了少数领导者的意见和八千多人的意见,公布以后,还要由全国人民讨论,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这就是领导和群众相结合,领导和广大积极分子相结合的方法。过去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这次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就得到了比较好的、比较完全的宪法草案”.
“五四宪法”的制定过程遵循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理,坚持了领导机关的意见与广大群众意见相结合,即先把群众分散的无系统的立宪意见集中起来,经过分析与综合,化为领导的集中的系统的立宪意见,形成符合实际的宪法草案,再把宪法草案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使之在群众的实践中得到检验、丰富和发展。如此无限循环,使得宪法草案的内容一次比一次更合理、更正确、更科学。而这个过程既是党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的过程,也是党把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与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有机结合的过程。党在深入研究和比较国内外各种类型宪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形成了“五四宪法”草案初稿。为了使宪法草案初稿的内容更合理,宪法起草委员会决定面向全国征求意见并广泛开展讨论。对于宪法草案初稿的基本条文与基本原则,大多数人是拥护和支持的,但也提出了诸多宝贵意见。对于这些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经仔细研究,做出了正确的予以采用、不正确的不予以采用、不适当的以不采用为好的具体区分。通过对宪法草案初稿的多次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为了使宪法草案的内容更正确,宪法起草委员会又决定开展对宪法草案的全民大讨论。根据全民讨论的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对宪法草案进行了多处修改和补充,并提交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为了使修改后的宪法草案内容更科学,在首届全国人大召开前夕,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认真听取各方人大代表意见后决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决定对宪法草案再次进行完善,次日送交首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全国人大代表在进行为期5天的反复讨论后,最终全票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宪法颁布后又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在实施过程中继续接受全国人民的监督和检验。
“五四宪法”及其整个制定过程既坚持了党的领导,又体现了群众路线的基本精神。党通过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征求民意、集中民智,使得“五四宪法”深入民心、走入群众,更加贴近实际和符合民意,实现了党的意志、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这是党运用“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立宪方法所取得的实践效果。
“五四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也是一部着力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反映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党贯彻群众路线立宪取得的辉煌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不论过去、现在和将来,我们都要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把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入研究和探讨“五四宪法”及其制定过程中党对群众路线的贯彻和运用,对于充分认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充分认识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充分认识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李婧,蒋青青。毛泽东宪法思想及其当代价值[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4(7)。
[2][5]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Z].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464,481.
[3][4][11][14]毛泽东文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29-330,316,320,325.
[6]李婧,田克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由来和创新发展--以宪法及其修正案为分析视角的思考[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3(8)。
[7][8]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475,1480.
[9]田克勤。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轨迹[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109.
[10]列宁全集,第2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228.
[12][13]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6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238,240.
[15]习近平。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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