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三误区”
发布日期:2004-10-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误区一:取消了某个审批项目等于“减少了某项具体工作”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审批权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根据国务院决定、命令或者要求制定的国务院部门文件,并不得与其相抵触。根据这一合法原则的规定,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就应将不符合这一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根据这一规定,通常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取消的审批事项有很多都是抽象行政行为,日常管理事项。有些虽然是审批事项,但权限在上级,不在本级,本级只是审批之前的一种前期运作过程,这些都应取消。可是有些部门的同志认为,取消了某一审批事项,就等于减少了这项具体工作。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有偏差的。有些项目减少了,这项事情有可能是不存在了,但对于必要的日常管理,不但要运行,而且还应运行得更好。绝对不能因原来是审批的,现在取消了,就对该运行的工作不运作,这是不允许的。因为你的日常管理职能仍存在,你不运作,就是一种不作为行为。
误区二:合并了审批内容等于“减少了审批事项”
合并行政审批事项,是指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对各部门上报的行政审批项目属同一类项目分成若干子项或部门间和部门内部重复申报的项目,予以合并。这种必要的合并,不仅便于统一规范,而且便于分类运作。可是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实践中,有的人认为,既然把原有的项目合并了,那这一项目就不存在了,就等于该审批事项减少了,这就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对减少审批事项取得的成绩。正因为有这种思想认识上的偏差,有的把不该合并的项目也合并了。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有偏差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合并审批事项是为了便于统一规范,便于分类运作;但被合并的审批事项只是从数字上减少了,并不是此项目的内容不存在了。在具体的行政审批过程中,此审批内容仍是存在的。我们不仅不能把被合并的审批项目作为取消项目,也不能把不该合并的审批项目合并起来。
误区三:建立了审批中心等于“提高了审批效率”
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一些地方政府相应建立了行政审批中心。一些地方的实践证明,通过建立行政审批中心,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对有关具体项目的审批办理中,不仅方便了申办人,而且也相应地提高了行政审批的效率。但目前,在一些行政部门的领导或工作人员中,有一种思想认识偏差,认为建立了行政审批中心,就等于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或者说是不正确的。建立行政审批中心,只是为方便申办者,为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打下了基础,但不等于把行政审批项目一进审批中心,就方便申办者了,办理审批项目的效率就提高了。这里的关键还在于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措施到位,效率就会提高。如南通市在建立行政审批中心后,坚持“一门受理、一口说清、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一口收费”的服务宗旨,以程序公开,环节简便,行为规范,监管严格为原则。这一举措有利于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目前从全国来说,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加大联办的力度。这是个关键环节,也是建立的行政审批中心有无生命力的具体表现。所以,不能认为建立了行政审批中心,行政审批的效率就提高了,关键是措施能否跟上,尤其是实行联办措施是否真正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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