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法制建设对民族经济、立法及文化的影响研究
发布日期:2020-08-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民族法制与民族经济。
从组织层次上看,我国民族法制以宪法为基础,主要由《民族区域自治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变通规定、单行条例以及相关涉及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从时间上看,民族法制对于民族经济的影响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建国后至改革开放,由于长时间受计划经济的影响,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民族地区社会经济长时间处于落后状态,经济的落后又反过来影响了民族地区经济立法的发展。第二个阶段是改革开放至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与西部开发战略的实施,我国经济逐渐走上自由、平等的道路,与此相对应地,我国的立法重点也转移到经济立法上。在这种大环境下,民族法制工作也逐渐将工作重心转移到民族经济立法上。就目前的情况看,民族地区经济正处于建立初期的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民族地区经济原来享有的相关经济政策已然失去了作用。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建立在竞争的基础之上,其最大特点就是自由贸易与平等竞争。尽管近年来民族相关经济立法中也体现了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保护,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这种对于民族经济发展的保护很难落到实处,民族地区经济由于历史与地理原因依然处于落后状态。民族地区经济要想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最直接与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民族法制建设,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特点之上,寻求法律的保护。就当前而言,民族法制与经济立法应当尽快制定订立民族地区市场发展相关规范性法律以及民族地区贸易、信贷、土地、资本的法律、法规应当尽快纳入民族法制工作之中。
二、民族法制与民族法律文化。
谈到民族法制,我们不可避免的要论及民族法律文化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从民族文化的总体性上看,民族法制与民族法律文化都是民族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民族法律文化属于民族文化的一个分支,而民族法制则是民族文化存在并发展的有力保障。从民族法制与民族法律文化的关系上看,两者既有相互融合的地方,又有相互抵触之处。一方面,两者都是少数民族人民价值观念的体现,悠久的民族法律文化孕育了特有的民族法律制度,而民族法律制度的存在,也进一步的促进了民族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另一方面,民族法制与民族法律文化又存在差异。民族法制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持统治秩序所制定的法律制度,而民族法律文化则带有很强烈的本土性特点,民族法律文化的传承也正是建立在本土与民族差异的特点之上延续并发展至今。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民族法制与民族法律文化还存在一定的对立,民族法律文化因本土性的原因时常会与民族法制相冲突。在这种情况之下,民族法制对于与其对立的民族法律文化的态度就尤为重要。综上分析可以看出,民族法制与民族法律文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既有融合互助又存在相互对立的情况。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文化,我们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与保护,而对于与民族法制相背离的民族法律文化,当其与现代法治与民族背道而驰时,民族法制要坚决的将其摒弃,如果只是因为文化与经济方面原因所导致的,则不能将其全面否定。
三、民族法制与民族立法。
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与立法有密切的联系,换句话说,立法是法律制度是否完备的衡量标准。从民族法律制度的内容上看,民族立法组成了民族法律制度,民族法律制度又反过来影响民族立法的质量。“《自治法》主要是针对民族地区的共性而订立,其具有全局性、原则性的特征,其具体实施要取决于《自治法》的细化和量化程度,即需要具体的配套法去细化和量化”①。因此,配套法规建设对《自治法》至关重要。其次,在民族地区,尽快制定自治条例已迫在眉睫。从现在的实际情况来看,民族地区自治条例的创制是民族法制最为欠缺的一个环节。最为重要的是,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也要考虑法律制度的总体目标,尽量使得民族立法与民族法制同步前进。
四、结语。
民族法制观念作为一种民族地区的法律制度体现出时代性特征,对其进行研究的意义不仅在于帮助开展民族地区立法工作,同时也能推进全民社会发展。民族法制的价值目标应当与时俱进,民族法制的观念虽然提出时间不长,但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任务与具体目标应当存在一定差异,比如现阶段属于初始阶段,建立完备系统的法律体系是其首要目标。从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来看,民族法制的发展应当在立法时充分考虑各民族经济所独有的特点,结合这些特点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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