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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干部侵权问题探析

发布日期:2005-04-0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也有了较大的增强,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自觉性不断提高,但是仍有少数基层干部,在我国由人治转为法治过程中,由于法律意识谈薄,法律知识贫乏,自身法律素养不够,导致在执法过程中作风粗暴,行为恶劣,侵犯了农民群众的权益,造成了对农民群众的损害,不仅妨碍了公务开展,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而且严重的甚至危及到了农村社会安定,基层政权的巩固。为什么会发生侵权呢,笔者认为,这里面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

  从主观上看,一是少数基层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潜意识中的人治思想还没有完全消除。受几千年封建思想余毒影响,少数基层干部头脑中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特权思想还根深蒂固。又由于建国后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于是造成少数基层干部在执法中总以执法者自居,以为自己是执法者,执行的是国家公务,别人就只能是俯首称臣,唯命是听,而且在“为公不犯法”的错误思想指导下,作风粗暴,言行偏激,甚至发展到动手动脚殴打群众;二是少数基层干部公仆意识淡漠,权与法的关系摆不正。认为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文件不如口头意见,县官不如现管,不能正确运用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而把一个人民公仆应尽的义务看成是自己手中的特权。在执行公务中,习惯于按个人意志办事,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把法律看作是用来治理他人的手段,不愿对群众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三是受既得利益驱使。少数基层干部动不动就对农民群众罚款、摊派这与他们自身物质利益密切相关。因这些“收入”,都属预算外资金,由部门单位所有和支配,谁家预算外资金收入多,谁家的福利待遇就好,在这种强烈物质利益刺激下,导致一些基层干部想尽方法搞各种创收,对群众

  罚没收入随意,数额无度,以罚代法,以罚代教,农民不合理负担由此日趋沉重。

  从客观方面来看,一是基层组织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少数基层干部党性观念谈化,导致有的基层干部置法纪政纪不顾,滥用手中权力,以权欺压,以权压法,甚至动用权力对群众进行打击报复;二是少数基层干部急功近利,不是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开展工作,而是片面讲求政绩,只注重任务完成如何,而不看完成任务的手段和社会效果,置群众的意愿和承受能力而不顾;三是少数群众利己主义思想严重,个人主义思想作祟,只讲权利享受,不愿履行义务,应向国家缴纳的或集体提留部分,软顶硬拖,甚至公然抗缴,对乡村干部耐心细致和风细雨的工作置之不理,使得一些工作被延误,甚至无法开展,迫使乡镇干部采取强硬措施后方能进行。部分基层干部便奉行“以硬制硬,以蛮对蛮”的信条,不论对象,不论事由,一味推行“通不通,十分钟,再不通,龙卷风”的强硬措施,造成侵权行为发生。

  解决和纠正少数基层干部侵权行为,笔者认为,主要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增强法制观念,自觉依法办事

  有法可依,不等于有法就依,“徒法不足以自行”。要达到有法就依,其中最重要的是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以通过宣传教育,使干部群众对社会主义法典的本质、内容、原则、程序有一个科学的认识和准确的理解,使行政执法人员摒弃法律无用、权力至上的观点。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违法不究的错误做法,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对于广大农民群众,则要使其懂得既要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同时也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增强尽义务观念,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二、树立群众观点,正确行使权力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必须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对人民群众负责,把自己的工作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上,把长期习惯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行政指示、行政命令来管理国家社会经济事务的方式,逐步转变为主要依靠法律手段、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领导和管理的方式,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为人民群众掌好权,用好权,当一个人民的好公仆。

  三、加强队伍建设,严肃党纪政纪法纪

  基层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注重加强对基层干部队伍的建设,加强他们的自身修养和党性锻炼,帮助他们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熟悉和正确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条文,具备运用法律手段完成行政管理职能的相应能力,认清新时期农村社会基本矛盾,学会有理有节做好群众工作,把完成任务与执行政策统一起来;把对上级负责与对群众负责统一起来;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干部队伍的作风整顿,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对那些违犯党纪法纪政纪的干部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决不能姑息迁就;同时,要加强对基层干部自身权益的保护,对那些公然侮骂殴打执法人员、抵抗国家政策的不法分子,要坚决绳之以法。

  四、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基层干部行政行为

  目前,在我国新旧体制转换还没有完全完成的情况下,旧体制的弊端尚未完全革除,新体制还在健全过程中,监督管理环节上的漏洞还很多,这些都给滥用权力、执法犯法等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以可乘之机。笔者认为,要制止这些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当前最紧迫的是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政府对所属执法部门、上级执法部门对下级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管力度,建立执法责任制,明确每一个执法人员的责任权限和义务、目标,以强化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同时乡镇人大应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并把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结合起来,使之形成一个强有力的行政权力监督体系和健全完善的监督体制。对那些违纪违法的行为要坚决查处,促使其执法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为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保障。

  李春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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